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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分家析产行为 防范打击虚假诉讼

北京延庆法院关于分家析产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16-06-23 22:36:49


    近年来,北京市延庆区筹备世界园艺博览会、冬奥会等会议赛事和实施新农村改造、农民搬迁上楼等工程,需要将某些村落纳入相关配套工程进行规划,涉及征收某些土地,一些当事人为了谋取潜在的巨大拆迁补偿利益,向人民法院提起分家析产纠纷诉讼,导致该类案件呈激增态势。延庆区人民法院对2013年至今年3月受理的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分析新情况、新特点,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建议。

    一、分家析产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3年延庆法院受理分家析产类案件256件,2014年受理了380件,2015年受理了598件,2016年截至3月底受理了458件。分家析产类案件呈多发、频发状态,逐年递增态势明显,占全院案件总数的比例也不断增大。

    1.当事人之间相互配合默契。此类案件多发生在近亲属之间,当事人之间均存在血缘关系或近姻亲关系,双方之间配合默契,形成攻守同盟,对另一方诉请的事实与理由轻易自认,双方之间不存在实质性的诉辩对抗,也无实质性争议,只是要求人民法院通过裁判文书的形式将双方已经协商一致的房屋分配方案予以确认。

    2.当事人诉讼目的比较明确。约有85%的当事人表示自己起诉目的就是要求法院出具一份法律文书,确认自己有相应份额的房屋(一般为两间或两间以上),以期在迁移户口或分户时提交给派出所。

    3.结案方式多为调解方式。此类案件当事人之间一般争议不大,基于该类案件当事人之间多是关系密切的亲属关系的特殊性,双方都愿意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他们多在庭前已经协商一致,约有98%的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此类案件多采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期限明显低于其他诉讼案件。

    二、审理分家析产纠纷案件发现的问题

    1.分家析产行为不规范。从形式上看,大多数分家析产行为都是口头协议。从内容上看,分家析产行为也很不规范,有的行为表述非常模糊,如有的人要求分房屋,有的人要求分份额,且房屋四至表述也不清楚,有时候甚至会处分周边邻居的宅基地。从法律效力上看,有的分家析产行为不合法,得不到法律保护等。

    2.存在虚假诉讼可能。由于社会管理手段相对滞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社会诚信缺失、相关惩罚措施缺乏,一些人为了获取高额的拆迁补偿利益,不惜提起虚假诉讼,骗取法院裁判文书。

    3.相关事实难以查明。由于历史的原因和农村宅基地管理不完善等因素,一些农村宅基地并无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些当事人来法院诉讼不能提交任何证据,导致相关事实难以查清。从延庆区实际情况来看,最近一批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时间还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即使有的当事人能够提交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随着时间的推移,因分家、嫁娶、改善生活等原因不少宅基地的使用范围和使用人已客观发生变化,二十多年前的登记内容与当前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在很多案件中,宅基地上房屋曾经过加固、增建、扩建或翻建,在其中生活的家庭成员也几经变更,很多事情时过境迁,导致证据灭失,法院认定事实存在很大困难。

    三、审理分家析产纠纷案件的建议

    1.加强普法宣传和司法释明。由于村民的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相对不高,对于一些诸如所有权和使用权等法律概念难以区分,法官可通过巡回审判、以案释法等形式加强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农民法律素质,规范农村分家析产行为。在审理分家析产类案件时要加大司法释明力度,使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有清楚的认识,把法理、事理、情理说到当事人的心坎上。尤其针对初次涉诉的当事人和不清楚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程序的当事人,法官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加强程序性诉讼指导和释法答疑。对过高诉讼期待的当事人,法官要对当事人释明法律适用方面的规定和相应的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对案件形成正确的认识,形成合理诉讼心理预期。

    2.强化调查取证力度。法官要提高司法水平和案件事实发现能力,加大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审查判断和认定力度,去伪存真,不轻信当事人的口头陈述和自认,被采信的证据要符合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法官要加强与村委会、土地管理部门、拆迁管理部门、派出所等的沟通交流,深入基层调取相关证据,准确了解涉诉宅基地的使用、转让情况,宅基地的实际面积,房屋有无新建、翻建情形,宅基地上居住人口变化及户口迁移等情况。鉴于分家析产类案件的证人一般系当事人亲属的现实情况,在证人作证前,应当责令其签署保证书,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增强其责任感,向法庭作出忠于事实和法律的陈述。

    3.提高防范虚假诉讼的能力。一直以来,分家析产纠纷案件都是虚假诉讼多发领域。虚假诉讼具隐蔽性强、可预测性差等特征,如何识别和预防虚假诉讼,对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期待。法官要进一步提高司法能力,增强办案责任心,恪守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交的证据,对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进行仔细辨别。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虚假诉讼嫌疑的,可责令当事人接受法庭调查或必须到庭参加诉讼,追加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强化对当事人调解协议的实质性审查,并依法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打击力度,才能使虚假诉讼无生存土壤、无立足空间。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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