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提要:法的实施是法律的生命所在,是法治社会得以实现的关键之处。司法公正是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是执法活动内在的价值追求,法律制度能否实现,最为关键在于执法人。法官作为执法者的代言,肩负着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使命。党的十八大报告及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将法官职业化进程里程碑式的推进,经济发展的快速运行提供了必要的物质保障、专业化的教育不断夯实了雄厚的智力基础、法治建设的长足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法律体系的日趋完善创造了良好的理论基础,因而在中国推进法官职业化是必要的,更是可行的。法官职业化,不仅要寻求法律的支持,而且要求助于政策的帮助;不仅要从全局的角度考虑,还要从细微处着眼。因此,在中国推行法官职业化管理,必须从传统思维中解放出来,建立科学合理的制度机制和运行模式,从而推进中国的法治化进程。笔者身为基层法院队伍中普普通通的一员,对法官的现存状况感同身受,在翘首企盼中央深化司法改革的同时,也予以全力支持法官职业化进程的推进,故本文借此契机予以为完善法官职业化贡献自己的力量。全文共包括四个部分:法官职业化内涵、现行法官职业化管理制度现状及成因、完善我国法官职业化管理的构想、结语。
一、法官职业化的内涵
在一个法治社会中,法律是社会经济生活的主要调节器,是人民权利和社会秩序最为可靠、稳定和有力的保障;法律的这种作用是靠各种法律实施机制实现的,而法官在实现这种作用的过程中充当着不可替代的角色。法官在以法律作为行事准则的过程中,也同时代表社会良知,是社会良知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就是法律帝国的首都,而法官就是帝国的王侯。”因此,要实现司法公正,一方面需要有良好的司法体制来保障审判权完整和独立行使,另一方面更需要有一支职业化的、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来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司法公正是每一个法官的神圣职责,它体现在每个法官所作出的每一项公正的裁判之中,也贯彻在每一个诉讼活动和环节之内,它既要求诉讼程序的公正,也要求诉讼结果的公正。司法公正的极端重要性,对建立、健全良好的法官职业化提出了迫切的要求。
法官的职业化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裁判中立。法官必须独立和中立于诉辩双方或控辩双方,对于利益处于对立状态的当事人之间保持裁判中立、超然和公允的态度,不依附、偏向任何一方当事人。2、公平正义。法官作为终局裁判者,必须把公平与正义作为价值追求,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事实,忠实于职守。3、专业知识。法官必须经过专门系统的法律知识培训和必要的实践锻炼,从而形成独有的法律思维和专业技能。4、独立保障。司法的公正依赖于司法的独立,而司法的独立依赖于有效的法官保障制度。有效的法官保障制度可以使法官在处理案件时,不受外界干扰,依据法律和个人的良知,独立、从容地做出公正的判决。
二、现行法官职业化管理制度现状及成因
(一)问题的提出
“闭上眼,就是考核系统里闪个不停的红灯黄灯;电话里,当事人动不动就是脏话和威胁;好累啊,是不是只有退出才能解脱?”微信“朋友圈”里,一位年轻女法官的慨叹引发众多安慰回复。2013年8月,北京某中院3名骨干法官先后离职,在法院内部引起很大震动;2013年,上海70多名法官离职。据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高院院长慕平介绍,5年来北京法院系统500多人辞职,且有增加趋势。另一方面,随着民众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加之经济发展进入活跃期,诉讼案件近年来一直呈爆炸式增长,据南方周末记者统计,全国一二线城市法院法官的年人均结案量普遍高于150件,基层法官节假日加班已是家常便饭。一方面,“案多人少”的矛盾愈加突出;另一方面,却是法官离职,人才流失。更重要的是,由于存在司法行政化的弊病,法官对自身职业的意义认同有下滑倾向。一些法学院毕业生在刚进入法官群体时,也抱着实现司法正义的雄心壮志,但在见证了太多干扰司法的种种无奈之后,对职业的认同感与神圣感便开始下降,给予年轻人的机会太少,选择离岗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在没有选择离开的人群中,依旧坚守在一线岗位上的法官们,同样心存各种焦虑与不安,2013年6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对该院87名一线法官的心理状况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22.3%的法官具有明显强迫症状,25.3%具有明显抑郁症状,20.7%具有明显焦虑症状;还有些法官表现出不同程度的疲劳、心理压抑、担忧、不安、情绪低落。工作压力大,白天开庭,晚上写判决书,每周不定时的加班已经成为一些法官的工作常态;工资待遇低,哈市为例,很多基层法院法官每月工资仅2000元至3000元,工作付出和收入不成比例;职业风险加大,随着社会矛盾增多,大量缠诉缠访的当事人推崇“信访不信法”,随意对法官进行攻击污蔑,殴打、谩骂、恐吓,法官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优秀法官不办案,办案法官没保障,忙闲不均,优质人才晋升比例太少。再者,行政事务与审判业务不加区分,法官分身无术。笔者学生时代在某基础法院实习时曾听法官感叹过“终于抽空开了个庭,要是只审案子该多好啊!”当时不明其意,如今笔者工作于基层法院,对这句话有了深刻的理解,一名基层法官的日常工作概括起来林林总总竟可以罗列如下:收发证据、证据交换、接待当事人、案件评查、送达文书、调解息诉、政治学习、文明创建、宣传报道、调研报告、撰写论文、报送案例、保全执行、司法建议等。繁琐的绩效考核,平添法官心理压力。各种法官工作绩效考核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分解为受理量、结案量、发改率、调解率、息诉率、信访投诉率、审理天数等在内的考核权重,进行打分,每月一报,每季一评,半年一汇总,一年一总结。案件审理既要注重“质”更要注重“效”还要兼顾“量”。
随着大量疑难、复杂、新类型的案件层出不穷及具体案件的审理难度的不断加大,大量法律法规应势而生,法官的生存境遇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关怀,不要一味指责而妄下定论,否则将会产生难以避免的社会问题。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1、制度原因。
行政管理模式的影响,无论在法院外部还是在法院内部,由于一直将法官等同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看待,因而如何对法官进行科学有效地管理缺乏正确地认识,法官的审判活动往往受到上级领导的行政制约。案件的决定实行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案件处理,强调所谓的集体负担责任,实际上如果案件出现问题还是要由承办案件的法官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的决策者们谁也不会负责任,谁也不会承担裁判的错案风险。在这样一种决策模式下,“审而不判、判而不审,审判分离”的状况自然合理合法地在中国存在。审判人员往往被迫屈从这些外来压力,在审判过程中考虑许多非法律的因素,这就严重地妨害了司法的独立和公正,为司法腐败开了方面之门。”这种行政管理体制下,无形的手控制有形的手,使法官办案过程中承受巨大的压力。
案件数量激增,诉讼爆炸,使法官工作量加大,加之审限等有关程序方面的规定,要求案件在指定期间内完成,法官加班常态化,常年累劳亚健康再所难免。缺乏独立的法官管理保障制度,法官在录用入职时要求就高于普通公务员,其承受的工作压力同样也不同于一般公务人员,受行政级别的影响,一线办案法官,仍然依行政级别、根据国家公务员的标准确定法官的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实际收入和其他待遇还要低于国家公务员。法官缺乏保障的微薄收入,难以保证法官体面的生活,也难以树立职业自豪感,这也是近年来法院人才流失的主要原因,法官队伍的稳定受到严重影响。
2、自身原因
法官承担巨大压力的同时,手中也掌握着巨大的权力,民众对司法期待与要求不断提升的局面,部分法官心理压力倍增,不能良好的处理以下关系:
(1)、权力与利益的关系。经济发展的必经阶段是社会趋利心理盛行,手握审判权在工作中每每面对利益诱惑,部分法官难以找到平衡点,心理会产生变化。这种趋利心理,导致了有人选择离开去追寻收益,有人借用手中的权力腐化堕落,上海法官嫖娼案就是摆在我们面前血淋淋的事实。
(2)、责任与权力的关系。法官虽是行使审判权的主体,但维护司法公正亦是法官天然职责,所谓权力越大责任越大,权与责之间度的掌握在每一案件中都考验着法官的智慧与心理承担能力。
(3)、法律与现实的关系。相信在绝大多数法官心中,法律是一种信仰,然而古往今来,信仰与现实从来都是有距离的,也正因如此信仰才美好,有时两者甚至相背离。如何守护信仰,努力拉近信仰与现实的距离,对于法官而言绝不是一朝之力,而是需要法官有着强大的内心。在自我理解与自我升华中辩证的看待法律与现实。
(4)、法与情的关系。千百年来,华夏以礼仪之邦著称,法官在工作中,要处理与同事之间、与当事人之间、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法与情之间的选择会让法官劳神费力,疲于应对。公正司法要求做为感性与理性并存,以一颗“世外之心”“处理”涉世之事,克服自身局限性。
三、完善我国法官职业化管理的构想
(一)现阶段深圳司法改革实例
2014年3月15日播出的《新闻联播》对日前深圳公布的《深圳市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改革方案》进行了报道。这一方案标志着我国司法改革朝着“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目标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方案》中将法院工作人员将划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并对各类人员实行不同的管理制度。法官将直接作为第四类别公务员,单独按照法官职务序列进行管理,以法官等级定待遇。
1、分类管理:法官列为第四类公务员
深圳早在2003年就曾进行过法官职业化改革方面的探索。2010年,深圳在全国率先推行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把公务员分为综合管理类、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2013年,深圳再次将推进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改革工作纳入重点改革项目。2013年7月以来,深圳成立了改革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积极推进改革方案的研究、起草工作。这次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将公务员细分出第四个类别——法官。改革将法院工作人员划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审判辅助人员又分为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明确了各类人员不同的工作职责,按照工作性质和岗位特点,对各类人员实行不同的管理制度。法官按照法官职务序列进行管理,司法警察按照警察职务序列进行管理,司法行政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进行管理。通过分类管理,打破目前法院内各类人员“一体化”的管理体制,建立各类人员的分途发展模式和差异化的管理机制。
2、职务序列:法官按等级定待遇
《方案》确定将对法官实行单独薪酬体系,制定法官薪级表,每一个法官等级对应若干薪级,每一薪级确定一个工资标准。住房保障、医疗保健等福利制度及退休待遇政策,与薪级直接挂钩,而不与行政级别挂钩。
法官晋升等级必须具备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审判业务能力以及一定的任职年限,按照规定的程序晋升。对不设职数限制的下一等级法官,每个等级每年按照80%的比例在符合条件的法官中择优选拔一次,法官连续两年考核优秀的晋升上一个等级的年限可减少一年。对于法官考核的规定也很严格,将会对法官的审判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审判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审判作风等进行全面考核。法官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降低其法官等级。
3、去行政化:法官不得兼任司法行政岗位领导
为控制法官数量,确保法官整体素质,本次改革实行严格的法官员额制度。法官员额以满足审判工作需要为出发点,考虑法院现有政法专项编制、审判工作量等因素,进行科学核定。深圳市中院法官员额最多不超过本单位政法专项编制的60%,各区法院最多不超过本单位政法专项编制的65%。今后,法官员额还会进一步减少。《方案》还规定,法官不得在政治部、办公室、监察室等司法行政部门任职。目前在司法行政岗位的法官,要对自己的职业重新作出选择,特别是担任司法行政部门领导职务的法官,要么选择放弃法官身份继续担任现领导职务,要么选择放弃司法行政岗位的领导职位从事审判业务,回归司法办案。还拓宽法官选任渠道,扩大法官选任的参与度,建立从符合法官任职条件的检察官、律师、法律研究人员和其他法律工作者中选任法官的制度。
(二)继续完善实现法官职业化管理的设想
1、严格招录法官的资格条件
按《法官法》的规定,要成为法官必须经过大学以上的专业法律训练,或者有两年的法律工作经验。而西方发达国家在法官职业准入方面则规定了极为严格的标准。以英国为例,从事律师职业是成为全职法官的必备条件,而且必须有 7 年以上出庭律师的经历,才能担任地方法院法官,法官最初任职时的平均年龄为47 岁。法官一般毕业于剑桥、牛津等名牌大学,具有法官资格的人尚需经专门委员会严格面试,才有可能被确定为法官的候选人。现行我国新招录人员进入法院审判序列,需要通过国民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并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经过省级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包括笔试、面试),入围后,经政审、体检等程序,最终才能进入法院系统,但这并不意味着其能胜任法官,门槛提高的同时,还应当建立更为合理的法官培养制度。
2、建立科学化的法官培养模式
由于招录审判人员的资质得到了相应的提高,使很多法学学科出身的法学毕业生进入法院系统,为法院系统注入了新鲜的血液。与此同时,应当对新招录人员如何培养使其能够胜任法官职责进行深入的思考。大量的法科应届毕业生,他们拥有扎实的法律功底以及年轻人饱满的热情投入到自身的新角色中,会经历巨大的蜕变,因此在对其培养模式中,应当取其所长、补其所短。笔者身为新生力量大军中的一员,自加入法院队伍中,感概颇多,有能够熟练应用法学知识帮当事人解答疑惑的喜悦,也有因缺乏经验带来的苦恼。现实中,新招录人员会通过国家法官学院的培训以及实训两部分培训,课程的意义在于梳理思路、增强法官责任感、职业感、价值观;而更重要的是实训中需要大量的接触当事人解决现实问题来树立法官角色的内心定位。入职后的短时间内是不会具备法官任职资格,每个法院的具体年限规定不限,有一年、两年以上等时间的法官助理的培养。应当在此期间,转变对新招录人员的培养模式,不要过多的将其放在综合部门、或者在业务部门从事大量的行政辅助事务。可以以优秀老法官导师制的模式,带领新人加入审判实务过程中,例如庭审旁听、记录、案件分析、案外调查等审判实践中。身体力行的参与到案件其中,更有利于从经验丰富、资历突出的老法官身上学到丰富的办案经验,从而锻炼年轻人实践能力,帮助其认知法官角色的转变。这种导师制的培养方式,同时也是去行政化、人员分类管理的有效体现。
3、确立科学的测评制度
能否简化多重违背审判规律的考评制度,是确立科学的测评制度的前提。在各级法院中对受理量、结案量、发改率、调解率、息诉率、信访投诉率、审理天数等在内的考核权重,尤为突出于重视,要求法官在案件审理既要注重“质”更要注重“效”还要兼顾“量”。
在实际办案过程中,法官作为中立者,依据法律作出内心的判断,同一件案件在不同地域或者不同法官在法律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可能会有不同的结果,但随着我国法律的日趋完善,这种差异将会越来越小,倘若两个裁判结果均在法律赋予法官幅度的裁判范围内,又如何判断哪个法官的对与错,法律逻辑、法律思维本原就是双重辩证的。如果只用结果来衡量断案法官的判断,该案是否发改、息诉、投诉等指标断然决定该案质量的好坏,依据这种案件评判的指标化,对法官办案进行考评评价,是否也有悖于现代法治国家追求的自由裁量、司法独立的基本理念。
4、规范的职业监督机制
新时代下媒体的宣传为法治社会的发展带来了更广泛的途径、给人民群众带来了更多的接触法律的层面。对于法官的监督,媒体一方面体现了独有的犀利,通过报道大量的贪污渎职、枉法裁判警示后人充分发挥群众喉舌的作用;另一方面也需要具备理性的心态和恰当的限度,冷静的对社会事件和做出理智评判与深层思考;防止媒体对司法独立、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度干预而产生不良的影响。
法院内部对法官工作的监督主要是防止和克服利用行政手段对审判权的干预,减少监督中的个人意志和监督的随意性一是从严格审判责任入手,建立完备的审判工作责任体系,用责任机制管理和监督审判工作,实现审判职权和责任的高度统一。
5、有效的法官保障机制
可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司法豁免权制度,即在审判过程中,法官所发表的言论和实施行为,不受法律追究,但恶意违法或不当司法行为除外。另外,只要法官的司法行为正当,岂非因主观原因所致裁判错误的,亦应免除责任,以消除法官依法独立审判的后顾之忧。提高待遇保障制度,即应享有比一般公务员高的工资报酬,法官充分感受到职业的荣耀感,也能够使法官面对各种利益的诱惑做到“不能为”、“不敢为”、“不愿为”。
关注法官健康,常规体检常态化,针对法官易患疾病特别项目体检定期化。建立法官健康档案,对于体检中发现健康问题实行报备制,以便于法院及时对法官工作做出相应调整。设立心理疏导保障、通过问卷调查、设立心理问题信箱等方式,梳理法官心理方面的困扰,咨询心理专家针对性给予解答。对于法官的工作中特别的表现,积极进行心理疏导。
结 语
十八大以来我们的生活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从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能深切的感受到对改革司法制度变革的决心,广东、深圳等司法改革试点的有效开展和实行,向全国司法系统发出了改革的号角,我们深知再次过程中会遇到各式各样的困难与阻力,但改革众心所向、势如破竹。法官群体在多次体制改革中均有涉及,但由于牵一发而动全身之力,没有及时的从根源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官管理和保障制度,使法官职业化在我没有得到有效的认可,通观此次司法改革,我们从制度到体系、从人员到财力、从管理到保障等多个方面看到了法官职业化的管理和保障体系,在探索中不断的摸索建立,正如奋战在一线的办案法官所期盼的那样,司法的福音不仅惠及人民群众、同时也能够令法官充分的体会到职业尊荣感。在法官职业化进程中,我们任重而道远,继续探索,不断前进。
p>第二,在案件审理阶段,原告的自由处分将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如对原告撤诉申请审查更加严格,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的行为明显违法,侵害公共利益的,坚持不允许撤诉。同一案件原告申请撤诉后,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诉讼。
第三,对和解要进行更加严格的限制,以便真正达到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由于行政公益诉讼中原告和诉讼标的缺乏足够的利害关系,这就使原告对追求胜诉结果缺乏相应的动力,为防止原告在启动诉讼程序后,随意退出或无故缺席,造成法院审理机制的瘫痪和司法资源的浪费,可以规定在法院立案时,原告交纳相当数额的保证金,作为保证原告完整地参加诉讼过程的物质制约手段。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诉讼程序终结之时,不论原告是否胜诉,法院都将如数退还保证金以及相应的银行利息。
由于我国行政法学理论研究起步比较晚,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法律体系还很不健全,司法实践中也经常出现在公共利益受到违法行政行为侵害时得不到法律救济的现象。依法治国方略和社会现实亟需新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乃大势所趋。对于公益诉讼的法律设计,首先要修改《宪法》,在《宪法》中对公益诉讼做原则性规定,可以这样说,公益诉讼的确立,将在制度层面上为宪政的确立打下坚实的基础。然后以宪法规定为指导,对公益诉讼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构建我国的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相信不久的将来,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必将在我国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