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执行局成功执结了一起涉及人数众多的房屋买卖纠纷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4年6月,59名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黑龙江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给付经济损失及利息。该案件由执行二庭张平、吕中英法官负责执行。由于被执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增加了执行难度,申请人又集体上访要求解决问题,执行工作面临严峻形势。
接到该案后,张平、吕中英法官迅速展开工作。多次深入59名申请执行人家中,同他们沟通、协调,以稳定申请人情绪。同时,积极打听被执行单位法定代表人刘某的下落,经执行人员多方调查,得知刘某现居住北京。办案人张平、吕中英随即前往北京,找到刘某,向其指出了如拒绝履行法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迫于法律的威严,刘某随办案人一同回到哈尔滨配合执行。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李启明同志亲自指挥部署,敦促被执行单位积极履行义务,要求其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2000元/户,交纳案件执行费,协助办理产权登记等相关事宜。目前,案件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