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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铸品·智库赋能丨南岗区法院案例入选全省法院2025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4-25 16:46:44


423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25年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开展情况,发布了十件典型案例。南岗区法院审理的“林某与某职业学院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入选。


林某与某职业学院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林某依据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据,主张其为LQ0009五彩绳图片的著作权人。某职业学院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中使用了该作品。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某职业学院构成著作权侵权。审理过程中,林某自认涉案图片为AI生成图片,但无法提交涉案图片在AI绘画软件中的生成过程记录,无法说明涉案图片生成的具体过程。法院认定,本案系侵害著作权纠纷,林某诉请能否得到支持的前提是确定涉案图片是否构成作品,构成何种类型作品。关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独创性”认定,应当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用户需要证明其对利用人工智能进行的创作付出了创造性劳动,体现出个性化表达。与使用纸、笔、照相机或者其他常规图像处理软件进行创作的情形相比,利用人工智能进行的创作在技术实现步骤方面具有一定的多层性、梯次性和间接性。用户就人工智能生成物主张权利时,有义务说明其创作思路、输入指令的内容、对生成内容选择和修改的过程,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本案中,林某并未提交涉案图片在AI软件中的创作过程记录,无法展现作者使用工具生成涉案图片的具体过程。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涉案图片具有独创性,涉案图片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判决: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著作权保护的前提是该作品具备“独创性”要件。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涉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案件总量增长较快,本案裁判明确了人工智能生成物“独创性”的判断应当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创作者应当尽到对于创作过程的说明义务。明确主张著作权的创作者必须证明其对AI生成内容的创造性贡献,而非依赖作品登记证书,以证明创作者在利用人工智能生成过程中付出创造性劳动。本案裁判在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对于明确确定著作权保护的边界,推动人工智能与著作权保护的协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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