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信息的传播与流通达到了空前的速度和规模,信息网络日益深入地走进个人生活,越来越多的个人信息在现实空间与网络空间被“看见”,涉及到了公民生活安宁、个人信息与隐私的领域,与之相对应的各类案件也时有发生。南岗区人民法院凇豆舶踩悠低枷裥畔⑾低彻芾硖趵肥┬兄剩瞥�“守护不被‘看见’的权利”系列典型案例,以司法力量守护公民合法权利,让公民不做数据时代的“透明人”。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姜某在一家烧烤店内,通过卫生间隔断间隙,用自己的手机偷录烧烤店顾客刘某上卫生间的私密视频,被刘某当场抓获。刘某一行人当场报警并暂扣手机,警察赶到现场后将手机交给警察,姜某被扭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姜某处以七日行政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案件发生后,刘某每天精神恍惚,天天晚上做恶梦,甚至不敢外出,更不敢独自去公共卫生间,身心受到伤害。2023年5月,刘某被诊断为焦虑状态,遂诉至法院,要求姜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审理
南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和个人隐私依法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本案中,姜某的行为侵犯了刘某的隐私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从本案的案件情况和相关事实来看,姜某使用自己的手机偷录刘某上卫生间的私密视频并被当场抓获,经刘某报警,直接将姜某扭送公安机关,手机交给警方处理,视频没有外泄,但姜某的偷拍行为侵害了刘某的人格尊严和个人隐私,给刘某的精神造成了一定的损害,酌定姜某赔偿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法判决姜某赔偿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法官说法
4月1日起施行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偷窥、偷拍、窃听他人隐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公民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属于隐私,依法不受侵犯。偷拍不仅严重侵犯受害人的个人隐私,甚至形成“黑灰”产业链,成为滋生其他违法犯罪的温床。本案中,姜某的偷拍行为侵害了刘某的人格尊严和个人隐私,给刘某造成了精神损害,南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姜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定程度上缓解刘某受到的精神损害,惩罚姜某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刘某发现被偷拍后当场报警并直接将姜某扭送公安机关,视频没有外泄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南岗区人民法院特别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在工作、生活中警惕偷拍盗摄风险,提高识别、防范能力,同时勇于揭发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