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吴某先后两次在某公司运营的网络购物平台购买短袖和冲锋衣各一件,实付货款31279元。采取分期付款方式,每期须额外支付相应的分期还款利息。付款后,吴某未收到货。吴某向某公司申请退款,该公司也没有退还款项。
法院审理
南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与某公司之间系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吴某按约定支付货款,某公司既不发货,又在吴某申请退款后拒不退款,某公司构成违约,应当退还吴某购物款并赔偿利息损失。
南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吴某购物款31279元及利息损失。
法官说法
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网络购物已经成为社会大众主要的消费方式,指尖轻轻一点就能实现线上购物、送货上门,给人们带来了方便快捷的购物体验。与网购热潮相对应,售后服务引发的网络消费纠纷案件也日益增长,消费者主张退款退货时商家“掉线”的现象时有发生,消费者依靠自身力量往往难以实现线上维权、异地维权,需要寻求司法力量帮助。本案中,南岗区人民法院准确把握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定性,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及时有效打破合同僵局,避免消费者遭受更大损失。南岗区人民法院以更加温暖的姿态回应网络时代数字经济的新课题,为消费者提供更加高效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