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案虽小,牵系大民生。南岗区人民法院适应消费者权益保护新形势新要求,发挥司法职能作用,维护诚信公平的市场环境,秉持“如我在诉”观念办好每一起民生案件,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在第43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南岗区人民法院围绕“共筑满意消费”主题,推出“您消费 我守护”系列报道。
消费者姚某在某家居店定制了一把休息椅和一个靠包,该家居店告知面料为进口面料,双方达成合意,姚某支付了8226元货款。姚某收到货后却发现外包装显示的产品面料与约定的不一致,不是家居店告知的进口面料。于是,姚某诉至南岗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货退款,并主张惩罚性赔偿。
南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姚某举示的与家居店工作人员聊天记录能够证明姚某在购买案涉商品时,家居店告知其面料为进口面料。家居店抗辩称双方协商变更面料,且变更后的面料为进口面料。但家居店举示的《商品订货单》中记载与姚某举示《商品订货单》内容不一致,且家居店举示的订货单中有明显涂改痕迹。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案涉商品面料为其向消费者告知的进口面料。家居店与消费者就商品面料约定一致后,未向消费者告知私自更改面料,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且构成违约,姚某主张退货退款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姚某主张的家居店存在欺诈的三倍赔偿。《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家居店收取定制款后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依照上述规定属于欺诈行为,故家居店应向姚某支付三倍赔偿。
南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某家居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姚某8226元;二、姚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家居店休闲椅及靠包;三、某家居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姚某24678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确立了欺诈消费者的经营者应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则对欺诈消费者的行为类型作出了细化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兼具赔偿功能与惩罚功能。一方面,补偿性赔偿并不足以完全弥补消费者所受损失,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增加了消费者在遭受损失时获得救济的赔偿金额,能够在整体上实现赔偿对损失的“填平”效果。另一方面,惩罚性赔偿有利于鼓励消费者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有利于惩罚违法者并警示他人,更好维护市场秩序与公平竞争。本案中,南岗区人民法院在准确认定经营者欺诈消费者的基础上,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有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力惩罚经营者违法行为,为持续优化消费环境,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贡献司法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