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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故事(三)丨一面锦旗见证定分止争之路

发布时间:2024-12-10 09:22:08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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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1向张某借款200万元,并以其名下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的一处房产作为担保,双方签订担保合同,张某出具借条。由于该房屋当时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故并未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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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房屋具备产权证办理条件后,郑某1在未告知张某的情况下,将该房屋出售给其亲属郑某2,并协助办理了房屋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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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郑某1未能按时清偿债务,张某诉至道外区人民法院并胜诉,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房屋已被郑某2实际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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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至南岗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郑某1与郑某2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开庭审理

南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张某与郑某1已经就案涉房屋签订了抵押合同,且并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郑某1在明知案涉房屋已设立抵押的情况下,仍将房屋出售给郑某2,侵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郑某2虽主张该房屋系郑某1用于抵偿其欠款,但在庭审中并未举示充分的证据以证实其与郑某1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告利益;(五)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故本院认为郑某1与郑某2之间房屋买卖行为并不属于善意取得。南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郑某1与郑某2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应属无效。

法官心语

该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当事人之间存在多起诉讼,且案涉债权债务时间久远,提交的证据材料较多。我逐一审查了能够确认本案案件事实的相关证据,经对案情进行多次梳理,最终作出依法判决。

执法为民一身正气 维护正义两袖清风,短短的两句话承载着当事人对法院司法为民工作的认可与信赖。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立足岗位职责,办好民心向背的小案件,写好司法为民的大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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