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法院执行 视频在线 专题报道 档案查询预约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案件快报(十四)│“此单签售 概不退款”? 请勇于对“霸王条款”说不!

发布时间:2024-08-21 13:47:17


一、基本案情

2023419日,王某向哈尔滨某摄影有限公司预存2000元,双方签订摄影拍摄服务订单,对产品、价格及赠品作出约定。订单显示:赠品内容“2000会员 月子全底 赠20寸框 7寸摆台 8×8相册 15张入册精修(月子);产品价格及说明“8×8映像相册 2本(百天、周岁) 每本20张入册(含底片) 每次3套服装 可拍亲子 2000”产品价格及说明部分价值为1399元,剩余的601元,为王某的预存款。订单中加盖此单签售 概不退款字样的章。摄影公司已为王某拍摄完赠品内容部分及百天的拍摄。在百天拍摄完后选片的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王某不想在摄影公司处继续拍照,要求退款,摄影公司拒绝。

二、法院审理

南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据此,订单中“此单签售 概不退款”的内容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对消费者不公平,其内容无效。

摄影公司提供的摄影服务需王某予以配合,如双方产生不信任,无法继续履行,王某有权予以解除,并要求摄影公司退还未使用的费用。2023419日的订单载明“月子拍摄”为赠品内容,庭审中摄影公司又将此次拍摄折算价款,与书面约定不符。王某花费1399元购买两次拍摄,已拍摄一次,多选12张底片,本院酌定王某已花费1000元,剩余399元及预存的601元,摄影公司应当予以退还。

南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哈尔滨某摄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王某款项1000元;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法官说法

王岗人民法庭员额法官关海东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一部配套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于今年7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对“霸王条款”予以了重点关注,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选择诉讼或者仲裁解决消费争议、选择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等权利。

“霸王条款”违反交易的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破坏契约精神,侵害消费者利益,危害市场经济秩序。面对“霸王条款”,消费者应强化维权意识,可以要求商家给出合理解释并及时予以纠正,必要的时候还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消费者协会举报,并勇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提高“霸王条款”施行者的成本,让施行者“不敢霸、不能霸、不愿霸”。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