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法院执行 视频在线 专题报道 档案查询预约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暖商惠企指“南”针(二)丨一“槌”定音:侵害企业名誉权!

发布时间:2024-07-26 13:45:27


黑龙江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打造高端智能农机装备的现代科技企业集团,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黑龙江省专利优势试点企业。近日,南岗区人民法院王岗人民法庭审理了黑龙江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马某名誉权纠纷一案,依法判决马某在抖音平台、微信朋友圈中发布对黑龙江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侵权行为的道歉声明,有效维护了企业声誉。

基本案情

20237月,马某在黑龙江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授权经销商处购买一台打捆机。马某在使用该农业机械设备期间,分别在其个人抖音平台和微信朋友圈发布视频和图文,对黑龙江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旗下品牌机械进行不良宣传。黑龙江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马某沟通联系,双方未能就该台打捆机退换一事达成一致意见,马某继续在朋友圈发布针对该公司的不当言论。黑龙江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认为马某不良言论及视频的传播,影响到销售地域的潜在市场,遂将马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南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抖音等网络平台,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公民在此类网络平台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中,马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购买的黑龙江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旗下品牌打捆机确有质量问题。马某针对黑龙江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抖音网络平台及微信朋友圈公开发表侮辱性言辞,足以导致黑龙江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社会评价降低,对其名誉造成损害,马某作为自媒体平台的作品发布者,应当对所发布的作品内容负责,不得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低他人名誉,马某的上述行为侵犯了黑龙江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名誉权。

南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马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在互联网平台抖音、微信朋友圈中发布对黑龙江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侵权行为的道歉声明。

法官说法

王岗人民法庭员额法官杨文亮表示,企业通过长期诚信经营建立起的良好形象和商业信誉,是企业赖以生存、发展的无形资产。微信、抖音、微博等新型社交媒体平台,已成为社会公众了解企业形象和商业信誉的重要窗口。本案中,马某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信息诋毁企业名誉,法院判令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维护了企业名誉权,回应了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司法需求,体现了优化营商环境、保障民营企业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司法导向。

南岗区人民法院牢固树立人人都是营商环境建设者,案案都是营商环境试金石的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积极擦亮法润营商特色品牌,为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