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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民法典(二十二)丨在社交平台曝光“渣男”,是合法表达还是侵权行为?

发布时间:2024-07-09 15:10:48


情深花结并蒂, 

恩断一别两宽。

人生聚散总是缘,

理性分手体面。

渣男花心劈腿,

怨女泄恨侵权。

社交网络助波澜,

诸君请看此案。

一、法律条文

二、基本案情

2020年至20234月期间,赵波(化名)与钱萱(化名)为情侣关系,并在一起同居生活。在双方同居生活期间,赵波对外宣称单身,并与其他女性确定恋爱关系。钱萱与赵波分手后,在小红书、抖音等社交网络平台发布帖子,包含赵波与自己的生活隐私以及赵波与其他女性来往等内容,并对赵波使用了衣冠禽兽”“人面兽心”“渣男等表达,相关帖子评论达到300余条。2024年,赵波向南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钱萱立即停止一切侵权行为,在小红书、抖音平台(不得屏蔽任何人)发布道歉声明,并赔偿其精神抚慰金4万元、律师费1万元。至案件审理时,钱萱已删除全部帖子,并注销使用的账号。钱萱向法院明确表示,不会再发布相关帖子,与赵波也不会再有任何联系。

三、法院审理

南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本案中,钱萱在社交平台发布赵波与其同居期间又和其他女性确立恋爱关系等隐私内容,并加以不恰当的、侮辱性描述,希望社会舆论对赵波产生负面评价,以达到宣泄情绪的目的。该行为在网络上形成一定影响,导致赵波名誉贬损,侵犯其名誉权。故对于赵波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诉请,法院予以支持。因钱萱已删除全部帖子,且承诺不再发布,故钱萱已经停止侵权,法院确定其承担责任方式为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关于赵波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因其并未举证证明其所受到的精神损害,且网络评论数量不高,钱萱行为虽构成侵权,但在道德层面上,赵波的不道德行为以及未能正确处理与钱萱的情感问题是钱萱实施侵权行为的前提和诱因,故对赵波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南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钱萱就其在网络上侮辱赵波的行为以书面形式向赵波赔礼道歉;驳回赵波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法官说法

近年来,在社交网络上锤渣男、渣女的事件层出不穷。“劈腿”“出轨”等桃色事件容易引起较大关注,借助网络迅速传播,可能引发被批判者的“社会性死亡”。《民法典》对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作出了规定,男女之间建立、终止恋爱关系,均系个人权利的自由行使。情侣之间虽然没有法定的忠诚义务,但对于情侣的不忠行为,在道德层面上应当受到谴责。分手后对前任与过去的感情作出适度评价是一种自我情感的表达,但不可为泄愤而发布不当言论进行辱骂、诋毁或者泄露、传播隐私和个人信息,以免造成对他人名誉、隐私等权益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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