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30日
南岗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任 命
陈 波同志为南岗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江玉平同志为南岗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杨丽欣同志为南岗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全 荃同志为南岗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鲁少华同志为南岗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家事少年审判庭庭长;
孙 强同志为南岗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一庭庭长;
陈兆松同志为南岗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庭长;
顾 航同志为南岗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庭长;
石昌政同志为南岗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副庭长;
张 旭同志为南岗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若男同志为南岗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 去
常纪刚同志南岗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职务;
付文慧同志南岗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家事少年审判庭庭长职务;
刘玉亮同志南岗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庭庭长职务;
王炳跃同志南岗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审判庭庭长职务;
张 艳同志南岗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一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叶 欣同志南岗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刘文彬同志南岗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赵 鑫同志南岗区人民法院速裁审判庭庭长职务;
顾 航同志南岗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职务;
鲁少华同志南岗区人民法院家事少年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孙 强同志南岗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副庭长职务;
刘 蕾同志南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梁 超同志南岗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职务;
张笑盈同志南岗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职务;
石昌政同志南岗区人民法院哈西人民法庭副庭长职务;
王德昭同志南岗区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李天惠同志南岗区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