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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审判新风尚(二) | 是“彩礼”还是恋爱期间“一般赠与”? 南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发布时间:2024-01-29 14:04:35


当初是你要分开,分开就分开,现在你得把我的“彩礼”还回来……

恋爱期间给付的“见面礼”“定亲礼”“改口钱”到底是不是“彩礼”,分手后能否要回?

看看南岗区人民法院怎么判……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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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阳(化名)与李红(化名)经某婚姻介绍所介绍相识,确定恋爱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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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红来到王阳家拜访,王阳母亲按照当地习俗给付李红见面礼”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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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阳与李红定亲,王阳按照习俗再次向李红转账定亲礼”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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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结婚期间,就婚前彩礼”8万元的给付方式产生争议后,双方分手,王阳多次请求李红返还已给付彩礼”8000元,李红及家属均拒绝,随后失去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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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李红协商无果后,王阳诉至南岗区人民法院,请求李红返还已给付彩礼共计8000元。

庭审现场

王阳主张王阳称,两人现已分手,要求李红返还已给付彩礼共计8000元。

李红主张李红称,6000元当时说是改口钱并非彩礼,并且上述两笔款项均已用于购买结婚用品,无法返还。

法院裁判

南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的性质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即当约定的缔结婚姻的条件不能成就时,赠与行为无效,受赠方应返还彩礼。

关于案涉款项的性质,给付2000元“见面礼”时,双方仅相识数天,刚刚确定恋爱关系,尚未确定是否结婚,给付行为应认定为一般赠与,不应认定为彩礼,李红不宜返还。故对王阳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双方虽对6000元的认定不一致,但“定亲礼”“改口钱”均可看做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予,应认定为“彩礼”。李红称该款项用于购买结婚用品,但未举示证据证明,故不予采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本案中,对于王阳诉请返还“彩礼”6000元应予以支持。

南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李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王阳“彩礼”60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同居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本案中,王阳与李红未办理婚姻登记也未同居生活,现已分手。王阳要求返还“彩礼”款项符合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6000元属于“彩礼”,鉴于双方不再缔结婚姻,李红应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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