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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快报(十二)丨这些鸟不要捉!非法猎捕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4-01-26 09:38:29


我现在知道捕鸟是犯罪行为,也知道捕鸟后果的严重性了,往后再也不捕鸟了。要是碰上有捕鸟的,我也要劝说他们不要破坏生态环境。坐在被告人席上的李某忏悔道。

一、基本案情

20215月,被告人李某在南岗区王岗镇前兴隆村原省教育学院附属中学足球场树林内(该区域属禁猎区)架设国家禁止使用的捕猎工具粘网,猎捕15只野生鸟(栗鹀2只、黄雀4只、普通朱雀9只)。

2022517日,被告人李某在同一地点使用同一工具粘取野生鸟,并将20215月捕获的15只野生鸟挂在粘网上用以吸引其他鸟类撞网,517日当天捕获野生鸟13只(普通朱雀1只、栗鹀5只、家燕1只、褐柳莺1只、黄眉柳莺4只、树鸡1只)。

李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止使用的狩猎工具共捕获野生鸟28只,所捕获鸟只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28只野外个体价值人民币8400元,被捕鸟只于2022518日由哈尔滨市南岗区农村农业局组织放飞,李某使用的狩猎工具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二、法院裁判

南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李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系立功,可对其从轻处罚。李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南岗区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电子诱鸟器一部、粘网二片、伸缩铁管三根,依法予以没收。

三、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六条,情节严重是指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刑事责任。

野生动物在生态环境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只有生物物种多样化,才能保持生态的平衡,使人类自身拥有良好的生存环境。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的义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都是我国刑法所明文禁止的犯罪行为,切不可以身试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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