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法院执行 专题报道 档案查询预约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案说·民法典(二十一)丨肖像“合理使用”的正确打开方式,了解一下

发布时间:2024-01-09 10:34:45


现实生活中肖像的制作、使用、公开行为甚为普及,要求行为人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均需取得肖像权人的同意将极大地增加社会成本……

一、法律条文

 二、基本案情

20229月某日,小区业主张虹(化名)、李涵(化名)外出返回小区时看到有孩子在玩火便试图劝说制止。孩子母亲王蕾(化名)赶来后与劝说的业主发生口角,王蕾报警。后张虹将录制的现场情况部分片段视频发送至小区业主微信群,群内业主对现场情况作出评论。王蕾认为张虹在业主微信群内发布与孩子有关的视频,侵犯了自己与孩子的肖像权、隐私权和名誉权,起诉至法院。

  三、法院裁判

南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张虹发布的视频系基于杜绝与防止火灾隐患,保护小区内的公共安全,维护小区业主的公共利益,属于肖像权的合理使用,故张虹的行为不构成对王蕾及孩子肖像权的侵犯。

  张虹发布的视频录制地点、人物以及话语内容不构成妨害私生活安宁、侵入私人空间、窃取刺探私密信息、干涉私人生活自主决定、公开私密信息和私密活动的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亦不存在侮辱、诽谤、减损他人信用等毁损名誉的加害行为,故张虹的行为亦不构成对王蕾及孩子隐私权、名誉权的侵犯。

南岗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王蕾的诉讼请求。

  四、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1020条增设了肖像权的合理使用规范,明确了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而实施的行为。该条规定合理使用限于个人学习欣赏或教学科研、新闻报道、国家机关履职、公共环境展示以及维护公共利益或肖像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等五种情形。本案中,张虹发布的视频系基于杜绝与防止火灾隐患,保护小区内的公共安全,维护小区业主的公共利益,属于肖像权的合理使用。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