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原告某科技公司为提高经营效益,与被告某商务公司签订《电子商务运营服务合同》,约定由被告代运营原告抖音账号,提供直播备货计划、销售产品信息以及推广投流等服务,并约定半年销售额达12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运营服务费10万元,双方正式开展合作。一年后,抖音店铺收入未见起色,期间原告就店铺运营问题多次与被告沟通,双方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诉至南岗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电子商务运营服务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运营服务费10万元。
案件受理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承办法官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谢冉决定进行开庭调解。开庭过程中,原告情绪较为激动,认为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要求全额退款。被告表明,在代运营期间,已在巨量引擎平台投放大量原告项目信息流广告数据,实现了较大流量,但店铺存在发货效率、售后服务等方面问题,导致未能按时完成约定销售额。在充分听取双方诉求后,办案人发现双方对合同履行情况无异议,且后续仍存在继续合作的可能性。经过办案人近三小时的耐心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在约定期限内退还原告运营服务费9万元,并在退还费用前继续代原告运营抖音账号。
下一步,南岗区人民法院将持续立足审判职能,司法守护互联网发展所衍生的新业态、新模式。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能动司法”原则,积极高效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切实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护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