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用移花接木冒用他人驾驶证而沾沾自喜的杨某,怎么都没有想到自己的行为带来如此严重的后果……
一、基本案情
2021年,被告人杨某驾驶客车行驶至哈尔滨市南岗区征仪路与跃兴街交口附近时,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民警查获,杨某本人驾驶证件已被注销,杨某向公安民警出示照片为其本人,但信息为邓某的驾驶证,杨某在酒精呼吸检测单及强制措施凭证上签字署名为“邓某”,后驾驶证被公安机关扣留。经公安机关鉴定,送检的机动车驾驶证上人像照片与邓某人口信息查询系统内人像照片不为同一人像照片。经鉴定,驾驶证检材与驾驶证样本是同版印制。经侦查,2022年,被告人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法院裁判
南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变造他人驾驶证,其行为已构成变造身份证件罪。被告人杨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南岗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犯变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
三、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身份信息证件涉及公民隐私、信息及财产安全,公民应正确使用相关身份信息证件,“冒用”“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从事经济社会活动,扰乱公共秩序,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官在此提示大家:切勿自作聪明,以身试法。
数据时代,信息安全隐患无处不在。特别是个人身份信息,就像一把“万能钥匙”无孔不入。不管是买房、买车、贷款等大宗消费,还是登入个人银行账户、手机号码、社交账户,甚至办理入学、入职、缔约等,都需使用身份信息。可以说,一旦身份信息泄露,会给个人财产、隐私、生活等方方面面带来隐患。法官温馨提醒大家: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个人的身份信息证件请妥善保管,如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一旦丢失应及时挂失补办,更不要将居民身份证、驾驶证等相关证件借给他人使用,防止被他人用于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