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
一个为生活提供便利的地方
在社会信用体系下
绝大多数人都会遵守诚信
及时付款
但也有一些人打起了歪主意
在超市顺手“拿”走点东西…
1.基本案情
2022年6月22日,被告人栾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会展中央公园比优特超市(以下简称比优特超市)内,将松子一盒(价值158元)、牛黄瓜条0.49千克(价值47.04元)盗走。6月25日,被告人栾某在比优特超市内,将翅中0.76千克(价值34.96元)、排骨2.965千克(价值88.95元)、松子一盒(价值158元)、油桃1.195千克(价值15.296元)盗走,现被盗松子一盒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返还比优特超市。6月28日,被告人栾某在比优特超市内,将樱桃0.57千克(价值38.76元)、云宴三花里脊0.35千克(价值10.99元)、皓月牛肉1.59千克(价值149.46元)、奶酪博士2袋(价值44.6元)、不二家糖果1袋(价值9.8元)、佳沛金果2个(价值12.54元)、山竹0.34千克(价值7.07元)盗走。
2.法院裁判
南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栾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栾某亲属代其退赔盗窃物品货款,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南岗区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栾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责令被告人栾某退赔比优特超市货款617.47元。
3.法官说法
南岗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刘蕾表示,本案中,栾某盗取的商品虽然价值不高,但属于多次盗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具体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因此,本案中栾某一周内盗窃3次,认定为盗窃罪。
贪图小利窃取商品,误以为占得便宜,实则不仅最后需如数退还,更将面临刑事处罚。因此,切莫对日常生活中的小偷小摸行为不以为然,遵纪守法应当是每一个公民最基本的素质,要在日常生活中摈弃贪图蝇头小利的思想,诚信购物。不要因“小”失“大”,给商家造成了损失,自己也身陷囹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