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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岗区人民法院发布保护中小投资者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12-19 08:29:35


基本案情

20208月,原告黑龙江某物业公司与被告山东某环保工程公司签订《工程设备买卖合同》,采购脱硝工程设备以保证供热期间达到超低排放要求。但在设备安装完毕后的两个月内,一直无法连续运转,也无法满足合同约定的超低排放验收标准。经过双方沟通和被告的调试,确认设备存在技术问题。此后被告又经过多次检修,仍不能达到验收标准,导致该设备无法投入使用。20219月,原告将剩余脱硝药剂退回被告,但直至20236月被告仍未将35000元药剂款返还原告,原告遂诉至南岗区人民法院。

法院处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张对脱硝工程设备进行质量鉴定。办案人韩冰考虑到如若进行产品质量鉴定,将会增加双方企业的诉讼成本和诉讼周期,决定对本案进行开庭调解。开庭过程中,办案人耐心听取双方诉求,详细梳理案件相关情况,向被告释明按照法律规定应将货款返还给原告。同时,向原告说明被告愿意履行货款返还义务,但生产经营存在困难,希望双方达成和解。在办案人的多轮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于和解达成之后的两个月内一次性返还原告脱硝药剂款35000元。
  典型意义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本案办理过程中,办案人充分考虑到诉讼对于双方企业的影响,坚持“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理念,经过耐心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是南岗区人民法院以司法调解保护中小投资者的一个缩影。南岗人民法院将始终立足审判职能,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以“能动司法”强化司法为民,为中小投资者提供高效便民的司法服务,在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中展现法院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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