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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审判新风尚(一)丨让婚姻始于爱 让彩礼归于礼

发布时间:2023-12-14 08:39:31


基本案情

李明(化名)与赵芳(化名)原系男女朋友,二人于202110月相识,于20221月同居。李明称,202111月,其母亲第一次见赵芳时给付彩礼1万元。20221月,双方父母见面时给付彩礼20万元。春节期间,李明的亲属向赵芳支付9000元彩礼。202112月,李明为结婚购买钻戒一枚,花费54200元,其中,赵芳垫付了29000元。

赵芳称,202111月,李明的母亲给付的是红包,春节期间,李明的亲属向其给付9000元是赠与,不同意返还。赵芳认可20万元彩礼已收到。赵芳称其用收到的上述款项购买结婚用品、衣服、包、日常生活及李明医疗费等花费4万余元,购买个人物品(化妆品、包、大衣)花费65000余元。

20223月,李明与赵芳因李明婚生子抚养及现有房产变卖处置等问题意见不一致,导致双方无法继续谈婚论嫁。李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赵芳返还其彩礼21.9万元,返还订婚钻戒折价款25200元。

法院裁判

南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所互相交付的一种礼金和财物,这种礼金和财物的给付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其成就的条件是男女双方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本案中,李明、赵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对于李明请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应予支持。

关于彩礼返还的数额,赵芳认可收到彩礼20万元,结合李明、赵芳双方已同居及购买结婚、生活用品的实际情况,法院酌情确定赵芳返还15万元。关于李明主张赵芳返还其母亲给付见面礼1万元、过春节亲属给付礼金9000元,该部分钱款的性质应认定为一般赠与,不应认定为彩礼,对李明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李明给付赵芳钻戒一枚,从形式上看确属赠与行为,但它不同于一般的赠与行为,其实质上是以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故属于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现双方既然已不打算结婚,那么发生赠与的基础关系也就消失,受赠人即应负有返还赠与物的义务。因钻戒购买价值为54200元,购买戒指时赵芳亦出资29000元,故李明要求赵芳返还钻戒折价款25200元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南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赵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李明彩礼15万元;赵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李明钻戒折价款25200元。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同居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本案中,李明、赵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短暂同居不到三个月。赵芳认可收到20万元彩礼,基于此,李明要求返还彩礼款项符合法律规定。法院综合考虑彩礼数额较大、双方同居时间较短及购买结婚、生活用品的实际情况,酌定赵芳返还李明15万元,妥善平衡双方利益。以结婚为目的,李明为赵芳购买价值54200元钻戒一枚,性质属于彩礼,其中李明出资25200元,现双方不再缔结婚姻,赵芳应将钻石折价款返还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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