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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民法典(八)丨 出轨丈夫赠与情人数万元 妻子起诉打响“夫妻财产保卫战”

发布时间:2023-12-07 14:44:59


丈夫与他人产生婚外情,并瞒着妻子给情人多次转账,最终被妻子发现。近日,南岗区法院审结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认定丈夫对情人的赠与行为无效,支持了妻子要求返还赠与财产的诉讼请求。

1法律条文

2、基本案情

王某(女)与张某于2007年登记结婚。2020年至2021年,王某发现张某收入明显减少。经王某多次追问原因,张某告知王某实情:2020年,张某与孙某认识并发展为情人关系,二人交往期间,张某通过银行、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转给孙某人民币6万余元。

获知真相后,痛心不已的王某决定追回这笔钱,她将张某、孙某一起告上了法庭。王某认为,在原告与被告张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张某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孙某,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被告张某单方的赠与行为,事先未经原告同意,事后也未获得原告的追认,且该赠与行为并非日常生活需要,要求确认张某对孙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判令返还钱款。

庭审中,孙某辩称,张某追求自己时告知自己其已离婚,自己方才接受了张某的追求。二人交往期间,张某转账给自己的款项中,部分是张某通过自己网上购买男士衣裤、男士手表等男士专用生活物品以及张某纹身店内使用的家具、专用复印转印纸等经营用品,部分用于张某与自己共同生活期间的房租、饮食、水电煤气等日常生活开销,且自己亦经常通过微信转账给张某。孙某还认为,根据民事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王某应当明确举示哪笔款项系张某对自己的无偿赠与,若无法明确区分各笔款项用途,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法院审理

南岗区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与张某于20079月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持续至今。自202012月至202112月期间,张某以微信转账方式向孙某支付款项33笔共计37838.99元(其中2021730日支付10000元,2021213日支付10001元,其余款项数额较小,几百元至几千元不等),在此期间孙某亦以微信转账方式向张某支付款项18笔共计10572.1元(数额较小,几百元至几千元不等)。张某通过建设银行转账方式共计向孙某支付22611元(2021514日转帐10001元、818210元、10251400元、121410900元、2022212100元)。以上共计60449.99元。2021年期间孙某与张某租赁房屋共同居住,孙某在此期间支付房屋租金4990元。20202021年期间孙某淘宝账号消费男性物品共计6557.26元。

南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其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孙某共同居住生活,在此期间张某的这一情况构成了事实上的婚外同居,违反了民法典上的公序良俗原则和社会主义婚姻道德,张某的这一行为应予以谴责。王某系张某的合法配偶,张某与孙某婚外同居,该行为本身已对王某造成伤害,张某又向孙某赠与款项,赠与行为无疑又损害了王某的夫妻共有财产权,现王某作为原告要求确认张某向孙某的赠与行为无效,要求孙某返还财产,王某的这一诉权应予以保护。关于是否应当返还及返还数额问题。考虑到张某向孙某赠与款项是分多笔,并基于不同目的给付,因此要认定这些赠与行为是否违反了家事代理权,需要根据每一笔不同的赠与情况进行认定。

本案中,张某向孙某赠与的款项主要分二类,第一类款项,系张某通过建设银行转帐。张某于2021514日支付10001元、20211214日支付10900元;通过微信于2021730日支付10000元、2021213日支付10001元,上述四笔款项共计40902元,数额较大,并非用于日常生活需要,已经超出家事代理权的范畴,孙某亦未出示证据证明上述钱款的用途,原告主张确认该项赠与无效,应予以支持,因孙某通过淘宝账号为张某支付个人消费6557.26元,故本院支持孙某返还王某款项34344.74元(40902-6557.26元)。

第二类款项,系张某向孙某微信或建设银行转账的款项,这些款项分多次支付,每次支付的金额较小,共计19547.99元(60449.99-40902元)。孙某在此期间亦通过微信转账及红包方式支付张某10572.1元及支付房屋租金4990元,共计15562.1元。考虑到张某与孙某共同生活居住,已经发生的日常生活消费要求孙某一人返还,确有不公,也与家事代理权的规定不相符合,故此部分款项本院不予支持。

南岗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某与被告孙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被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款项34344.74元;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4.法官说法

哈西法庭副庭长蒋月姣表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上述条款均延续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法律条款明确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第三者,即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损害另一方财产权益,而且绝大多数情况下这种赠与是违反公序良俗、挑战道德底线、需要谴责的行为。因此,此类赠与行为理当认定无效。

法官提醒,夫妻之间有互相忠诚的义务,丈夫应当忠诚于妻子,妻子也应当爱护丈夫。作为他人婚姻的第三者,既要受到社会道德和舆论的谴责,最后还很有可能人财两空,实在是得不偿失。我们每个人都应当洁身自好,爱惜自己,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和金钱观,这样人生才能更加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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