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作出判决、裁定后
当事人明明有能力执行
却拒不执行,怎么办?
“拒执罪”了解一下!
一、基本案情
2017年7月,南岗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张某支付王某120万元本金及利息。2017年11月,判决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张某在明知该生效判决没有履行完毕的情况下,于2018年9月将哈尔滨某处车位出卖,获得人民币135000元,且未及时向法院申报车位买卖情况及银行账户变动情况,将出卖车位的人民币135000元主要用于偿还个人其他债务。2018年11月,张某因不履行生效判决被司法拘留15日,后张某仍未履行申报及还款义务,2020年7月,张某因不履行生效判决被罚款5万元。张某在经法院采取罚款、拘留后仍拒不执行生效的判决。经侦查,2021年12月,被告人张某在南岗区果戈里大街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法院裁判
南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在法院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故意将可执行财产予以变卖转移,造成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南岗区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三、法官说法
家事少年审判庭副庭长王艺博表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需要指出的是,被告人被判处刑罚后,其民事赔偿责任不可免除,法院执行机关仍会继续执行。失信是最大的破产。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也损害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俗话说,有借有还,再借不难,否则等待的不仅是个人信用的破产,还将面临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