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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民法典(五)| DR:一生仅能定制一枚 我还能要回来吗?

发布时间:2023-11-24 15:17:36



法律条文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于2016年相识,从朋友关系开始并逐渐确定为恋爱关系。2020年春节前后,经原告、原告父母及被告协商,决定于2020年合适时间完婚,根据当地的风俗习惯,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

20203月,原告父母、原告及被告在原告家举行了订婚仪式,原告向被告给付彩礼人民币15万元、向被告给付价值23049元的DR牌订婚戒指一枚。订婚后,双方并未在民政部门登记,也未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

订婚后原告发现,原告与被告性格不合,不适宜组成家庭共同生活,遂向被告主张要求其返还彩礼,但被告不予返还。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人民币15万元,价值23049元的订婚戒指一枚。

法院裁判

南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是按照我国民间婚俗,订立婚约的男女之间发生的财物来往,是当事人之间以登记结婚为目的由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杨某与张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也未进行真正意义上的同居生活,故杨某要求张某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关于彩礼的数额,杨某主张于20203月订婚当日以现金方式给付张某15万元,张某认可收到彩礼为3万元。根据杨某举示的其父亲于20203月取款15万元的交易记录,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本地的风俗习惯,以及参考杨某与张某的通话录音、张某对杨某提出的已给付其15万元彩礼及戒指事实均未否认等,本院认为张某收到彩礼数额为15万元具有高度盖然性,张某应返还杨某彩礼15万元。

对于杨某给付张某的DR品牌戒指一枚,从形式上看确属赠与行为,但它不同于一般的赠与行为,其实质上是以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故属于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现双方既然已不打算结婚,那么发生赠与的基础关系也就消失,受赠人即应负有返还赠与物的义务,故杨某要求张某返还戒指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南岗区法院家事少年庭员额法官高平说,彩礼是民间订婚时的习俗,彩礼的给付通常是在订立婚约之时或之后,给付彩礼一方与接受彩礼一方缔结婚姻的目的就是缔结婚姻。因此,给付彩礼可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如果双方最终未能缔结婚姻,彩礼应当退还。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

一种情形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亦未共同生活,这种情形下彩礼应当全部返还。若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的,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数额。还有一种情形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对于这一点的掌握应该尽量从严。在审判实践中把握生活困难的标准,并非是当事人举出村民委员会或者社区的一纸证明,而是要深入到当事人生活之中,体察民情,用公正之心确信该证明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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