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被告人宋某通过非正规渠道购进具有特殊功效的保健食品,在自营保健用品店内隐蔽销售。2023年4月,杜某以人民币60元的价格购买上述保健食品6粒。经鉴定,店内共有828粒保健食品中含有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成分。经侦查,被告人宋某于2023年4月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裁判
南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宋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南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宋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扣押在案的十四种保健食品共计1204粒,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食品药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侵犯了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广大消费者应提高对有毒、有害产品危害性的认识,警惕虚假宣传陷阱,购买合格保健食品,做自己的健康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