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典型案例
苗某在乘坐哈尔滨某某电车有限公司公交车时,因公交车司机施某行驶至南岗区清明四道街与通达街交口处在紧急避险时操作不当,导致其在车内摔倒受伤。经鉴定,苗某胸11椎体骨折为十级伤残。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哈尔滨某某电车有限公司赔偿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120683.04元。
哈尔滨某某电车有限公司认为苗某依据合同关系提起诉讼,其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因合同纠纷产生的违约责任,而并非侵权责任,哈尔滨某某电车有限公司不应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
南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苗某与哈尔滨某某电车有限公司形成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关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苗某经司法鉴定已构成十级伤残。本案涉及的是人身权利为主要目的的合同纠纷,虽苗某选择要求哈尔滨某某电车有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并不影响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故依法判决哈尔滨某某电车有限公司赔偿苗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案件宣判后,被告哈尔滨某某电车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哈尔滨某某电车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民一庭 蒋月娇
传统观点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当事人只能择一行使,如果选择违约责任,就不得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若想要主张精神损害,只能通过侵权之诉获得赔偿。由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在举证责任、赔偿范围等方面均存在差别,强令当事人作出选择,难以对受害人提供充分的救济,也违背民事责任的根本目的。《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在例外情况下允许受害人在违约责任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更有利于救济受害人的全部损失,也在一定程度上拟补了我国民法对人格权保护的缺陷,强化了对人格权的保护和救济。从实践来看,支持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涉及精神利益实现的合同,主要包括遗体、骨灰等人格物保管合同、医疗服务合同、旅游服务合同、婚礼服务合同和其他可能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合同。
专家点评
杨健,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吉林大学国际法学博士,黑龙江大学民商法学博士后,2021年获第二届黑龙江省优秀中青年法学家。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的立法宗旨在于解决因违约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情形,受损害方无法得到完全救济的法律场景。该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性质为侵权请求权,在司法实践中,受损害方可以同时请求违约人承担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因为该条规定是为充分保护受损害方权利而排除责任竞合的特殊规定。该条突破了传统违约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不能一并主张的原则,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这也是《民法典》规定的亮点之一。但该规定在法律适用上仍存在可探索之处,审判实践中有必要通过典型案例梳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司法适用中的疑难问题,并对该规定作出合理的解释,以促进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的统一,充分保护受损害方的人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