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完工,
却不给付工人工资,
如此之举,
会有怎样的后果?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张某、姜某、姚某与某建筑公司签署合作协议,承包某公寓项目。张某、姜某、姚某三人在项目竣工且已收到劳务公司全额支付的劳务费及工程款后,有能力支付的情况下,因内部利益分配不均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拖欠被害人闫某等人劳务费共计人民币1104037元。2022年1月,哈尔滨市建设领域治欠保支服务保障中心向张某、姜某、姚某送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行为限期责令支付通知》,三人在收到责令通知后仍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支付。三被告人在提起公诉前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已全部支付结清。
法院裁判
南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姜某、姚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姜某、姚某主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在提起公诉前已支付劳动者报酬,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本案立案时姜某已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本案系在判决宣告前发现但未并案处理的漏罪,应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罚。
南岗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姜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撤销某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姜某所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中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姚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份份薪水背后是一个个家庭的生活来源和希望,能否按时足额拿到工资,不仅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和生计福祉,更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公平正义。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履行支付工资报酬的义务,担当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切不可逾越法律红线。同时,也提醒广大劳动者,遭到恶意拖欠工资时,要做好证据收集,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