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法院执行 专题报道 档案查询预约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喜报!南岗区法院典型案例入选《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发布时间:2023-10-07 08:43:37


近日,南岗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范一辰和刑事审判庭员额法官邵娜撰写的《客运公司点钞员在点钞期间窃取钱款是否是利用职务之便——郑某某盗窃案》入选《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第21期刑事案例三。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21日至4月25日,被告人郑某某在客运公司点钞室内,利用清点运营款的时机,通过秘密窃取的手段将清点的运营钱款占为己有,全额共计人民币13878元。现郑某某已全部返还被害单位损失。

【案件焦点】

郑某某作为客运公司的点钞员,在点钞期间窃取钱款,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郑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法院裁判】

南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点钞期间以秘密窃取的手段非法窃取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本案中,从点钞员的作业流程来看,郑某某在负责点钞的区域内清点钱款并当场上交,开箱及清点工作均在严密的监控下完成,清点的运营钱款仍处于客运公司的实际控制之下,郑某某对清点的运营钱款并没有实际有效控制,尚不足以认定为对运营钱款的合法占有。因此,郑某某所在的岗位和所担负的工作并无主管、管理或者经手单位财物的职责,其窃取财物并非利用职务之便,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