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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岗区人民法院发布保护中小投资者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9-21 09:52:08


基本案情

20223月,廖某为购买商南县某矿业有限公司股权向周某借款2000万元。20225月,廖某再次向周某借款1600万元,并与商南县某矿业有限公司共同与周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廖某、商南县某矿业有限公司于2022630日前偿还周某借款3600万元。同日,周某与廖某针对上述款项签订《协议书(股权转让)》,约定廖某将其持有的商南县某矿业有限公司65%股权转让给周某,如商南县某矿业有限公司股权在2个月内对外成功转让,则廖某偿还周某借款后按周某60%、廖某40%分配剩余股权,如果未成功对外转让则按周某65%、廖某35%分配股权进行正常生产,由周某负责矿内生产、廖某负责矿山涉外事宜。协议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将廖某实际控制的商南县某矿业有限公司65%股权转让给周某指定的代持人,周某成为商南县某矿业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借款到期后,廖某未按时还款。周某起诉至南岗区人民法院,要求廖某、商南县某矿业有限公司偿还3600万元借款。被告廖某抗辩周某所主张的借款已转化为商南县某矿业有限公司的股权投资款,双方之间并非借贷关系。

法院处理

案件立案受理后,办案人孟焕第一时间查阅卷宗、询问双方当事人,详细了解案情,总结争议焦点。经认真梳理案件情况,办案人认为,该案虽然情况复杂,存在民间借贷与股权转让双重法律关系,但周某、廖某合作多年,具备调解条件,办案人迅速联系双方当事人询问调解意愿。但周某、廖某对于法律关系认定分歧较大,且廖某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上诉,调解暂未成功,但办案人并未放弃。上级法院驳回被告管辖权异议,案件进入实质审理后,在开庭过程中,办案人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并向双方当事人表明案件标的较大,调解结案有利于双方继续合作和商南县某矿业有限公司正常经营。经过办案人近三个小时的释法析理,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廖某、商南县某矿业有限公司于20231031日前偿还周某借款本金3600万元,周某收到上述款项后配合廖某、商南县某矿业有限公司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双方纠纷就此得以实质性化解。

需要说明的是,在开庭传票送达阶段,因被告廖某下落不明处于失联状态,穷尽送达手段后,采取公告方式进行送达,公告送达文本中存在商南县某矿业有限公司的名称,当事人向办案人反映企业对外公示信息中可以查到该公司涉及诉讼案件,将导致案涉股权难以转让、调解协议无法顺利履行。办案人知悉这一情况后,立即联系公告代理处,向公告代理处出具《情况说明》,表明全部被告已到庭并已调解结案,申请撤回公告。公告撤回后,案涉股权顺利转让。

典型意义

在处理本案过程中,办案人坚持能动司法理念,在法律框架内,努力寻求案件处理的最佳方案,而非简单的一判了之,经调解既为原告追回了欠款,又保障了被告商南县某矿业有限公司的经营发展。同时,办案人坚持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理念,把实质性化解矛盾、解决问题作为司法审判目标和导向,及时向公告代理处出具《情况说明》,保证了双方当事人调解协议的正常履行,让双方当事人在案件中感受到了公平正义,将如我在诉的意识落到了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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