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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快报丨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效力如何?

发布时间:2023-08-29 15:26:15


基本案情

李某与王某于2002年登记结婚,2003年生育儿子李小某。2012年王某与李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李某与王某夫妻共同所有哈尔滨某处房屋所有权归李某及李小某所有(李某与李小某各占50%份额),李小某年满18周岁时该房屋所有权归李小某所有。男方一次性付女方现金15万元整,女方放弃该房屋所有权……”。李小某年满18周岁后,李某拒绝将涉案房屋份额转让给李小某,李小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李某将涉案房屋50%的份额转让给原告李小某,并配合原告李小某办理变更登记。

法院裁判

南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王某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原告李小某请求涉案房屋归自己所有,符合协议约定,应当予以支持。南岗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名下涉案房屋归原告李小某所有;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李小某将涉案房屋更名过户至原告李小某名下。

法官说法

南岗区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员额法官郭玉儒表示,夫妻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归子女所有,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有房屋归子女所有的条款,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除非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事由,否则任何一方均不得任意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本案原告母亲与原告父亲即被告离婚协议中约定二人共有案涉房屋离婚后由原告与被告共有,在原告18岁时归原告所有,现原告已满18周岁,已届至合同约定的生效期限,离婚协议中关于案涉房屋所有权的约定已生效,故按照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应归原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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