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被告人汪某任哈尔滨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员工期间,虚构自己帮助物业公司转租小区车位的事实,使被害人张某于2020年10月、2021年3月,给汪某转账一年半的小区车位租赁费共计人民币9 500元,并利用职务之便伪造收据、将张某的车牌号录入小区车牌识别系统。2021年5月,汪某从物业公司离职后,隐瞒其已经离职的事实,仍于2021年6月向张某索要下一年的小区车位租赁费人民币6 000元。2021年9月,因物业公司核对系统数据,清除了张某的车牌识别信息,张某无法继续使用车位,遂向物业公司反映相关情况。经工作,被告人汪某被电话传唤到公安机关问讯。2022年6月,公诉机关以汪某犯诈骗罪向南岗区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裁判
南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汪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南岗区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 000元。
法官说法
物业工作人员本该是为业主提供服务的角色,然而有人却利用工作便利和相关权限对业主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是利用工作之便,这为普通群众识破骗局增大了难度。法官在此提醒大家,无论是买车位还是租车位, 广大市民都不要盲目相信对方的身份、职务,而是应当通过正当渠道仔细甄别信息,多方了解情况,切莫贪小便宜吃大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