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申请执行黑龙江某家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双方于2023年2月在仲裁机构达成调解协议:黑龙江某家电有限公司于调解书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沈某某支付补偿金356096.86元。调解书生效后,黑龙江某家电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沈某某向南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办案人李根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和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申请人执行人向法院提供线索,表示被执行人在哈尔滨某医院有货款未结清,南岗区人民法院立即向涉案医院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和冻结到期债权裁定书。后办案人多次前往涉案医院财务部门核实到期债权情况,经反复核对,最终确定涉案医院应付被执行人货款126532元,办案人依法扣划该款至法院涉案款专户。
为帮助申请执行人尽快实现全部胜诉权益,办案人考虑到申请执行人原系被执行人的管理人员,对被执行人的经营状况较为了解,便多次向申请人作提示询问。申请执行人经认真思索表示,黑龙江某家电有限公司门店平时对外销售不接受刷卡、转账等线上交易方式,只接受微信转账给销售员或者收取现金,且员工的部分工资由黑龙江某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尾号0318账户发放。
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办案人前往银行调取了涉案账户流水。经核实查明,自仲裁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两个多月时间,黑龙江某家电有限公司门店每日16时左右将当日销售款以柜台存现的形式存入涉案账户,共计存入70余万元,涉案账户每日除零散对外转账外,将剩余资金均于当日22时30分之前汇入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尾号0201银行账户。被执行人黑龙江某家电有限公司的门店收入实际上被黑龙江某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和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占有使用。
南岗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冻结第三人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尾号0201银行账户和第三人黑龙江某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名下尾号0318银行账户存款,并向第三人黑龙江某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和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送达冻结裁定。2023年6月,南岗区人民法院从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尾号0201账户划拨234806.86元至法院涉案款专户,并第一时间返给申请执行人。至此,该案全部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