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计算机的普及和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一些熟悉计算机系统内部运作的不法分子,利用公共通讯网络侵入有关系统,攫取涉密信息或非法渔利,破坏了网络安全,还损害了国家或相关主体的权益。日前,南岗区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有力打击了网络违法犯罪活动。
案情简介
王某系哈尔滨某智能自动化有限公司设备施工安装调试人员。2019年10月,王某受公司指派,负责哈尔滨某医院人脸识别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工作。2021年5月至2022年2月期间,王某利用人脸识别系统管理漏洞,使用管理人员账户通过增加数据或修改原有数据的方式,将不符合通行条件人员信息录入系统,为医院周边商户和民营救护人员田某、林某、苗某、陈某等人开通人脸识别,致使上述人员违规进入医院住院部发放广告宣传名片、推销药品,严重影响医院工作秩序。经统计,王某为上述人员违法设定通行权限获利共计85000元。
2021年12月,哈尔滨某医院发现人脸识别系统异常,王某对其录入的部分数据进行了删除,并于案发前通过微信向苗某返还人民币15000元,向田某返还人民币16500元。被告人王某于2022年3月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裁判
南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负责哈尔滨某医院人脸识别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工作,该系统包含医院科室管理、住院患者管理、闸机记录管理、核酸信息及职工管理等功能,该系统属于计算机系统范畴。王某并无管理员相关权限,其违反国家关于保护计算机安全的有关规定,破解计算机系统管理员账户密码,擅自修改、删除哈尔滨某医院人脸识别系统内的数据,实施了为他人开通人脸识别通行权限的行为,该行为属于对计算机系统中存储的数据进行操作的行为。其行为致使医院周边大量商户、私营救护车违规进入住院部,严重影响医院医疗秩序。依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一)项,王某违法所得8.5万元,属后果特别严重。
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规定,对案涉医院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严重影响医院工作秩序,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处罚,对其可从轻处罚。
南岗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追缴被告人王某违法所得人民币535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是关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后果严重”;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第(三)规定,破坏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能源等领域提供公共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特别严重”。
按照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法官也在此提醒大家: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切勿将计算机信息网络作为泄私愤、非法牟利的工具和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