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岗区法院对一起贩卖毒品案件作出宣判,该案是南岗区法院审理的首例涉“合成大麻素”新型毒品犯罪案件。
1、案情简介
2021年4月,被告人史某、方某从刘某(另案处理)处购买500ml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烟油,后通过物理稀释方法将烟油注入到烟弹内,以“上头电子烟”的形式向外售卖。2021年7月1日至8月20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教街某处房屋内,通过微信联系和达达配送的方式多次向他人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烟油的电子烟。2021年8月,被告人周某在其男友方某的指使下,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教街某处房屋内,帮助方某多次将含有合成大麻素电子烟贩卖给他人。
被告人史某、方某共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烟油33.712克,被告人周某共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烟油12.544克,在被告人史某和方某的住处扣缴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烟油1 237.33克。
经公安机关鉴定,从扣缴烟油中检验出MDMB-4en-PINACA成分。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扣缴的原油中定量检验,MDMB-4en-PINACA含量为检材的3.1%。稀释过的烟油定量检验MDMB-4en-PINACA含量为检材的0.2%。
经侦查,2021年8月21日,被告人周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2021年8月26日,被告人史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向公安机关投案;2021年9月5日,被告人方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向公安机关投案。
2、法院裁判
南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史某、方某多次贩卖毒品合成大麻素,毒品数量大,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周某多次贩卖毒品合成大麻素,情节严重,构成贩卖毒品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其中史某、方某系主犯,周某系从犯。史某、方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
南岗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史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7万元;被告人方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7万元;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含有合成大麻素烟油共计1 237.33克,由扣押单位依法予以没收。
3、法官寄语
2021年7月1日,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和氟胺酮等18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列入管制品种。
社会公众可能认为毒品离自己很遥远,本案所涉的含合成大麻素的“上头电子烟”,其外观上与一般电子烟基本一致,但实则是一种新型毒品,稍有不慎即会“中招”。一旦“中招”,会出现头晕、呕吐、精神恍惚、致幻等反应,吸食过量会导致休克、窒息、猝死等情况。在此提醒大家,特别是青少年群体,要加强对新型毒品的辨识能力,坚决与毒品说“不”,不能因一时好奇误入歧途,珍爱生命、拒绝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