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窗口成功解决当事人后顾之忧
发布时间:2011-12-29 13:53:23
原告于某某自1985年一直在被告哈尔滨某公司工作,被告用人单位现以其年事过高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未给予任何补偿。于某某多次到有关部门反映问题,均无结果,最后欲诉至我院。人民调解窗口先行调解时,调解员帮助原告认真细致收集证据,详细耐心解答疑问;对被告释法明理,告之对原告进行经济补偿是其应履行的义务。经过两次调解和大量的思想工作之后,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49000元,双方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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