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偏偏就有这样的当事人,法院判决还款十万余元,她把房子卖了却一分都没有还。
基本案情
某水果批发行与夏某、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被告夏某、李某给付原告货款、利息等十万余元。夏某、李某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某水果批发行于2022年7月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岗区法院立案执行后,办案人万鲁涛多次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线索,被执行人李某在哈尔滨市阿城区有一套房产。办案人立即前往阿城区查询涉案房产情况,发现该房产已不在李某名下,经查询房产档案得知,被执行人李某与案外人杨某于2022年8月3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办案人立即对被执行人李某进行约谈,询问其售房款去向。被执行人李某辩解称房屋过户给杨某是为了偿还其与杨某之间的债务,并未逃避执行,李某认为还谁的欠款都是还。办案人向李某阐法释理,告知其应当首先偿还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将自己名下房产私自过户给他人并且未将售房款偿还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该行为涉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
办案人责令李某于十五日内履行其对申请执行人的还款义务,并告知逾期不还法院将依法将其拒执行为移送公安机关。经办案人释法明理,被执行人李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向亲朋好友多方筹借,将九万余元执行款给付给了申请执行人。
法官提示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被执行人认为自己经济能力有限,可以自行选择优先偿还他人欠款,殊不知,这种行为不仅妨害了司法秩序,同时也损害了司法权威。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在没有足够法定事由的情况下,须优先执行法院判决确定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