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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民法典(二十)丨一纸婚书的份量!

发布时间:2023-06-13 14:03:41


结婚证只是一张纸,真爱不需要领证生活中,我们常听年轻人这么说,仿佛不屑于世俗的形式和框框,面对你们领证了吗?这样的问题甚至嗤之以鼻。但南岗区法院审理的这样一起案件告诉我们:结婚证到底有多重要!

一、法律条文

  二、基本案情

  原告韩某(女)与被告赵某(男)于2018年相识并发展至恋爱关系,二人20185月至20206月期间同居。20195月双方举行婚礼仪式,并对外以夫妻名义生活,20199月非婚生女赵某菲出生。

  2022年,韩某向法院起诉,称因赵某始终拒绝与原告登记结婚,双方发生矛盾,并且双方同居期间被告与他人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原告发现后,矛盾升级致使被告多次殴打原告,原告不同程度受伤。20206月双方因感情破裂,解除同居关系。原告诉被告抚养权纠纷已在法院诉讼解决。双方同居期间,于2018年共同开始经营黑龙江某物流有限公司,并共同购买车辆等财物。现双方同居期间财产状况混同,依法应当予以分割。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依法分割黑龙江某物流有限公司20186月至20206月期间财产(具体金额待审计后确定);判令依法分割被告名下20186月至20206月期间财产(包含股票、对外债权、存款等)12万元;判令原告及非婚生女赵某菲对被告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某处房产享有居住权直至非婚生女年满18周岁;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06月至20216月拖欠抚养费3.6万;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10万元。

  庭审中,被告辩称,黑龙江某物流有限公司是被告个人独资企业,并且20186月至20206月无盈利与营收,不存在20186月至20206月股票及债权,原告申请的是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必须有共同出资明确占比才可以分割。抚养权已经判决归原告,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被告已经支付抚养费了,原告没有理由要求居住哈尔滨南岗区某处房产,并且该房产是被告唯一的住房。法院已于20216月判决抚养权并支付抚养费,20216月前被告没有理由支付抚养费,20206月份原告从家中搬出,20206月孩子一直由被告抚养。原告干扰被告的生活,已经影响到被告的正常生活了,被告不应该给付原告精神抚慰金。

  三、法院审理

  南岗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男女朋友关系,于20185月至20206月期间同居。20195月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同居期间于20199月育有一女赵某菲。原告曾就赵某菲的抚养问题诉至本院,后双方经调解达成协议赵某菲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3000元。

  黑龙江某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11月,201811月,该公司投资人变更为被告,持股比例100%,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被告。该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某处房产系被告于2015年购买,并于20159月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

  20206月原告报警称被告对其殴打,20207月,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202061913时许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大街,因家庭矛盾韩某被赵某强行拽下车倒地致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付赵某罚款2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四、法院裁判

  南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本案适用法律问题,因本案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等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本案中,原、被告均认可未办理结婚登记,故原告与被告之间应属同居关系 。原告主张双方系夫妻关系,于法无据,不予采信。

  司法实务中,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因同居关系不等同于合法婚姻关系,同居关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享有亦不承担基于夫妻关系中关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同居关系双方在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不能当然认定为共同所有,属于一方的工资、资金、生产经营收益等合法收入,归一方所有。对于有证据证明双方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是共同劳动、共同经营或者管理所得,且双方财产混同的,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推定为按份共有。

  关于黑龙江某物流有限公司经营收益的分割。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主张要求分割物流公司的财产,首先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共同投资并共同经营物流公司。201811月,物流公司投资人变更为被告,持股比例100%。原告在诉讼程序中提交的物流公司照片、现金收支表、原告考勤表及员工书面证明等并不足以证实其与被告之间形成财产混同,被告亦不认可原告参与物流公司的经营,不足以对抗被告所提交的博岳公司工商登记等证据的效力,对原告主张物流公司系双方共同经营并要求分割物流公司财产的主张,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对物流公司财产进行审计的申请不予批准。

  关于原告主张分割被告名下20186月至20206月期间的财产,同上所述,原告现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佐证被告名下存在其所主张的财产且双方存在财产混同,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其与女儿赵某菲对被告名下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某处房产享有居住权,该房屋系被告于双方同居前购买,原告的该项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20206月至20216月拖欠抚养费36000元,因本案为同居关系纠纷,原告的该项主张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宜处理,相关当事人可另行主张。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将其打伤应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原告举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可证明被告于20206月将原告强行拽下车导致原告受伤,现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实上述所受伤害造成严重后果,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南岗区法院依法驳回原告韩某的诉讼请求。

  五、法官说法

  南岗区法院家事少年审判庭员额法官高平表示,因同居双方不具有配偶的身份关系,所以在审理同居关系纠纷时,对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其本人所有;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有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双方的出资份额、所作贡献等公平合理地予以分割。

  同居期间的双方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二是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共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有财产。

  本案中,黑龙江某物流有限公司为被告名下的个人独资企业,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共同出资或者参与物流公司经营,也没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被告名下存在其所主张的财产且双方存在财产混同,哈尔滨市南岗区某处房产亦为双方同居前被告个人购买,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其所受伤害造成严重后果,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

  法官在此温馨提示大家,结婚证可不是一张纸那么简单!我国法律采取的是登记结婚制,只有办理具有法律效力的结婚登记后才能认定为双方具有法定夫妻关系。领取了结婚证,双方的婚姻权利义务,才受法律规范。有些人以夫妻名义生活多年,但因为种种原因一直未办结婚证,等到关系破裂时,才发现没有结婚证,很难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相爱走进婚姻的殿堂,建议大家老老实实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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