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可能无法像其他孩子一样被父母视作掌上明珠,“集万千宠爱于一身”,相反,他们从一出生就不得不背负亲生父母的爱恨纠葛……
1、 法律条文
2、基本案情
薛玲(化名)与贾华(化名)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8年登记结婚。薛玲与蔡文(化名)系恋人关系。2015年,薛玲生育一子薛东(化名),为确认亲子关系,蔡文委托司法鉴定。2015年8月,哈尔滨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鉴定内容为:经DNA检验,蔡文是薛东生物学父亲的相对机会为99.999%。贾华与薛玲于2015年12月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薛东抚养权归薛玲,贾华不承担抚养费。2016年,薛玲与贾华复婚。薛东改名为贾林(化名)。2020年,薛玲与贾华再次登记离婚,在民政局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男孩贾林,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贰千元抚养费,支付到孩子18岁,18岁后费用可另行协商。离婚协议约定虽然贾林非贾华亲生,但考虑双方共同生活五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在男方没有再婚,在不影响孩子身心健康的前提下,不对姓氏做变更,男方可对孩子保留探视权。2020年9月,蔡文与薛玲登记结婚,贾林改名为蔡京(化名)。
2023年,蔡文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原告蔡文与被告蔡京的亲子关系,请求确认被告贾华与被告蔡京无亲子关系;请求确认被告贾华与被告蔡京的法定代理人薛玲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与子女抚养相关的条款非法、无效,自始无效、当然无效、根本无效;请求确认被告贾华对被告蔡京无亲子权、无抚养权、无探望权。
3、法院审理
南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子女关系的认定,特指对法律上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的主体认定,包括生父母子女、养父母子女、存在抚养教育事实的继父母子女。这其中,生父母子女为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其余皆为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是关于亲子关系异议之诉的规定,将亲子关系异议之诉分为确认之诉和否认之诉。从保护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出发,请求否认亲子关系的主体,应仅限于不具有真实血缘关系的父亲或者母亲。
本案中,被告蔡京法定代理人薛玲提交的委托手续及蔡京的出生证明、原告蔡文和被告薛玲提交的哈尔滨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均能证实蔡文与蔡京具有亲子关系。但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是处理涉及亲子关系的案件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且薛玲与贾华《离婚协议》约定载明且薛玲当庭表示蔡京与贾华有感情基础,贾华亦未到庭参与诉讼,无法确定贾华与蔡京是否存在抚养教育事实的继父子女关系,故原告蔡文不具备否定贾华与蔡京的主体资格。亲子关系的确认、否认涉及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抚养权及探望权,故原告请求确认贾华与蔡京无亲子关系、请求确认被告贾华与被告蔡京的法定代理人薛玲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与子女抚养相关的条款非法、无效,自始无效、当然无效、根本无效及请求确认贾华对蔡京无亲子权、无抚养权、无探望权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南岗区法院依法判决:原告蔡文与被告蔡京存在亲子关系;驳回原告蔡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4、法官说法
《民法典》正式将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被监护人、被收养人等原则明确写入婚姻家庭编,标志着联合国《儿童权利宣言》中“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在我国的正式入法。虽然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理念和精神是抽象的,但是制度实施和保障却必须是具体而细致的。
在非婚生子女的脑海里,“父亲”星鬃蛹ú趴先献约海�“父母”不是亲密爱人,而是对簿公堂的“敌人”……这些问题的存在,使非婚生子女处境不容乐观。因此,涉非婚生子女案件的处理呼吁“柔性司法”,应该秉持“儿童利益最大化”裁判理念,尊重非婚生子女的意愿、考量非婚生子女的需求、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利益,以温暖的人文关怀为非婚生子女的成长撑起一片蓝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