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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七)丨合同约定刷单条款 无效!

发布时间:2023-03-17 15:10:48


随着网购的普及,“好评”成了消费者在网购平台“货比三家”的重要参照。然而,“刷单”行为却令人防不胜防。近日,南岗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有关刷单的合同纠纷……

一、基本案情

20225月,曹某与哈尔滨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餐饮线上服务合作协议》,约定双方经过协调一致,在合法、自愿的原则下,针对美团外卖和饿了么后台运营事宜,达成协议。合同有效期3个月。合作期限自2022527日起至2022826日。

曹某将其水果捞餐饮店外卖平台的运营业务全权委托给哈尔滨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由哈尔滨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全权代理运营。曹某委托并交由哈尔滨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运营的权限包括但不限于:外卖平台的日常运营管理、外卖业务推广、促销活动、菜品的上线及下线管理、菜品价格的调整、市场行情分析等。平台代运营服务费共计7200元。

第十条附则补充协议:“哈尔滨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为曹某服务期间预估3500单月售,推广每日不超100元,刷单+霸王餐总计不超过500单,如到期未达成单量,曹某有权单方终止合作,退回未服务尾款”。协议签订后,曹某向哈尔滨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转款7200元。202267日后,双方均不再履行《餐饮线上服务合作协议》。

20228月,曹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哈尔滨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餐饮线上服务合作协议》无效,并请求被告返还其服务费7200元。理由为被告让原告作出“刷单+霸王餐”的行为,原告经咨询了解到该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原告没有按被告的要求执行,被告就停止履行运营责任。被告哈尔滨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原告确认《餐饮线上服务合作协议》无效的请求不认可,不同意返还原告7200元。

二、法院审理

南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曹某与哈尔滨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订立的第十条附则补充协议系通过刷单非法提升外卖平台上卖家的信誉和销量,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扰乱了外卖平台市场的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该条款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曹某与哈尔滨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第十条附则补充协议并非合同成立生效的必要条款。该合同签订后,哈尔滨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为曹某所有的店铺进行线上装修、上传图片、产品分类等工作,案涉协议所涉及该条内容的无效,不影响《餐饮线上服务合作协议》其他部分的效力。故对于曹某要求确认《餐饮线上服务合作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二)项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曹某与哈尔滨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均在202267日后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故《餐饮线上服务合作协议》应视为于202267日解除,故哈尔滨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返还曹某剩余运营服务费6270.97元(计算方式为:2400/月÷31天×19+4800元)。

南岗区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哈尔滨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曹某6270.97元;二、驳回原告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法官说法

南岗区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员额法官雷超表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与他人签订的以虚构交易、虚构点击量、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刷单行为属于虚假广告宣传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和其他合法经营者的权益,更违反了公序良俗和法律规定。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附则补充协议约定了“刷单”,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扰乱了市场秩序,故法院认定该补充协议无效。法官在此也温馨提示商家,要想留住客户、增加销量,应从商品质量、服务等方面出发,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心存侥幸“走弯路”,最终只会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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