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法院执行 专题报道 档案查询预约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守护(六)丨案说·民法典(十七)丨合同不是你想解除 想解除就能解除

发布时间:2023-03-17 14:51:57



在我们的生活中,合同无处不在,大到国家间贸易往来,小到每一个自然人的衣食住行,处处都能看到合同的影子。近年来,受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的影响,当事人来法院打官司要求解除合同的案件明显增多。但合同真的是你想解就能解吗?

一、法律规定

20223月,沈某通过美团平台购买消费券,花费698元,有效期至202317日,用于到哈尔滨某摄影工作室拍摄写真。同日,哈尔滨某摄影工作室出具订单,确认沈某预定价值为698元写真套餐,包含12寸水晶册一本,精修入册23张,送20寸拉米娜相框一个,10寸大韩台一个。沈某到店完成拍摄后,双方因修片问题产生争议。哈尔滨某摄影工作室未继续履行合同,未验证沈某提交的美团消费券,亦未向沈某交付写真套餐内的相册等作品。202211月,原告沈某向南岗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哈尔滨某摄影工作室将23张精修照片及原版底片,12寸相册,20寸拉米娜相框,10寸大韩台,套餐内物品交付原告。

被告哈尔滨某摄影工作室辩称,本案合同债务属于非金钱债务,不能要求被告强制履行。首先,原、被告之间形成承揽法律关系,被告已经将照片拍摄完成,但是由于客观技术原因,被告无法完成原告所提的要求,并非被告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其次,原告是在美团上下单购买券,但是被告并未验券,所以被告并未实际收到款项,原告可以在美团上操作退款,并且被告也同意将底片免费送给原告,被告没有获得一点利益。最后,原告可以行使权利,但权利不能滥用,原告不退款,一味要求被告强制履行所不能做到的事情,有违民法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二、法院审理

南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合同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现沈某已通过美团平台支付合同价款,哈尔滨某摄影工作室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交付相应摄影作品。故沈某的诉讼请求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哈尔滨某摄影工作室抗辩其尚未收取沈某相应钱款,要求与沈某解除合同的主张,鉴于哈尔滨某摄影工作室可以通过验证美团消费券的方式接收合同款项,沈某已完成相应付款义务,本案不存在法定的解除情形,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

南岗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哈尔滨某摄影工作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沈某交付其于2022313日拍摄的23张精修照片及底片,12寸相册一本,20寸拉米娜相框一个,10寸大韩台一个。



 三、法官说法

 南岗区法院哈西法庭员额法官李甜甜表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只有出现了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才有权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562条规定,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合同解除,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是协议解除,即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原有的合同,解除协议的本质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形成了一个新的合同关系。二是约定解除,即双方在合同中以合同条款的形式约定以未来发生的某种情况作为解除事由,并以此为据赋予一方或者双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民法典》第563条使用两款对法定解除予以规范,涉及两个方面内容:一是第一款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合同解除的五种法定事由,主要包括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预期违约的情形、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仍未履行、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二是在原《合同法》第94条的基础上增加关于不定期继续性合同可随时解除的情形。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