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1、案由:人身损害赔偿
2、当事人
原告:张某某
被告:李某某、某汽车公司、某运输公司、某保险公司
【基本案情】
2012年xx月xx日某汽车公司所有的,某运输公司承包经营的,司机李某某驾驶的大型客车将同向行驶的两轮车驾驶员张某某撞伤,致其人身损害。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交通事故,张某某无责任,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某汽车公司、某运输公司、司机李某某、某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张某某提出,以其伤情鉴定为依据,计算相关的误工费。其伤情鉴定意见如下:“1、张某某伤残等级肋骨骨折属八级伤残;颈椎前路减压植骨内固定术后,颈部活动受限属十级伤残。2、医疗终结时间为伤后九个月……”。张某某认为其误工费应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至伤后九个月止,而某汽车公司和某运输公司均认为,张某某已经退休,误工费的计算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案件焦点】
张某某退休后误工费如何计算
【法院裁判要旨】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对误工费部分作出如下认定:原告出生至事故发生时,原告还未达到我国法定退休年龄(我国法定退休年龄男性为60周岁),司法鉴定意见中原先的医疗终结时间为伤后9个月,原告据此要求误工损失时间为9个月,但原告至法定退休日期后,即不会产生误工损失,故原告要求其误工损失为伤后9个月,已超过其法定退休日期,本院不予支持,其误工损失理应计算到其法定退休之日,从事故发生之日至张某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共计203天。
据此,对误工费部分作出如下判决:
某汽车公司、某运输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张某某误工费13258.86元(2791.9元/月÷30天/月×203天-5633元。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的重点在于多种费用的认定和计算,其中误工费的认定,我国法律已有相关的详细规定。但本案的情况比较特殊,其误工费请求的计算期间跨越退休前和退休后,对于误工费的认定提出了挑战。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误工费的认定,是根据立法宗旨,综合考虑案件当事人的情况来进行认定的。本案的司法鉴定意见中,对于伤情恢复情况的期限值得法院在认定误工费时进行参考。但是,案件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至伤情恢复期间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的期间不应当认定误工费。这样不仅充分遵循了侵权法的补偿功能,而且又把法的补偿功能控制在了合理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