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岗区法院刑事审判典型案例发布词
党组书记、代院长 常鹤
各位媒体朋友:
大家好。2022年,南岗区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不断提升刑事审判质效,用心打造刑事审判精品,形成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今天向社会发布。
一、发布年度典型案例是刑事审判高质量发展的集中体现
近年来,在区委坚强领导和上级法院精心指导下,南岗区法院不断深化刑事审判领域改革创新,刑事审判裁判标准更加统一、案件处理效率显著提高、专业审判能力迅速跃升、专业审判体系日益完善,并在传统难题和新兴挑战面前不断取得“亮眼”成绩,形成了一支政治立场坚定、审判业务素质高、司法调研能力强的刑事审判队伍。年均审结刑事案件1000余件,其中,依法从快审结的王某某、陈某销售伪劣产品案,入选最高法院典型案例。严惩李某伟暴力伤医案,入选最高法院依法惩处涉医犯罪典型案例。公开宣判哈尔滨市首起妨害安全驾驶案。积极落实多层次诉讼制度体系,刑事速裁案件平均庭审用时7分钟,平均审限6天,服判息诉率95.24%。全省法院刑事审判认罪认罚从宽工作会议在南岗区法院召开,向与会代表系统展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情况。召开全省首家基层法院刑事审判白皮书新闻发布会,通报2019-2021年刑事审判工作情况,系统总结南岗区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经验。
二、典型案例的遴选与编撰
本次发布的刑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是以2022年审结的全部刑事案件为基础,按照“突出代表、优先创新,分类评选、同类选优”的原则,经过办案人推荐、庭室内部初评、刑事战线专业法官会议集中讨论等程序,反复筛选、精心评析产生,同时,组成工作专班对遴选出的案例参照最高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格式进行集中编撰。此次选取的十大典型案例,均为2022年度南岗区法院审结生效的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和裁判指引性意义的案件。
评选出的年度十大案例作为南岗区法院一年来审理刑事案件的典型,具有代表性强、覆盖面广、裁判指引效果良好等特征,涵盖常态化扫黑除恶、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强民生司法保障、提升司法公信力等方面,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要求新期待,体现了国法天理人情的有机统一,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基层人民法院的生动实践,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精神的集中体现。
三、发布年度典型案例意义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案例作为“活的法律”,蕴含了丰富的内容,闪烁着司法智慧,昭示着裁判规则,既是法学研究的富矿所在,又是司法实践的精华所系。
一是典型示范形成裁判规则,统一尺度实现同案同判。典型案例面对刑事审判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准确理解适用相关法律规定,既是创新性尝试,也是示范性引导,为统一裁判尺度和法律适用标准提供了有效范本,着力提升审判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增强司法透明度,提升司法公信力,让司法公平公正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展现新时代人民法院公正权威形象。
二是立足公正审判凝聚人心,创新司法裁判引领风尚。法安天下,德润人心。通过典型案件,切实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的规范指引作用,努力培植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彰显出人民法院在引导社会预期、调节社会关系、凝聚社会共识上的基石作用。
三是担当刑事审判社会责任,深度参与市域社会治理。人民法院身处刑事司法的第一线、纠纷解决的第一站、良法善治的第一面,肩负着“矛盾化解在基层”的社会责任。因此,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融入基层治理体系,推动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中国特色基层治理制度,为平安龙江建设贡献刑事司法力量,助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四是打造刑事审判精品工程,树立南岗法院司法品牌。每一起案件都是生动的普法教材,每一个办案过程都有精彩的法治故事。以典型案例为平台,展现南岗区法院敢于担当、乐于奉献的工作态度和认真负责、细致严谨的工作作风,打造刑事审判亮点品牌。
司法审判使命光荣,实践求索任重道远,法治研究永无止境。南岗区法院将以发布年度典型案例为契机与载体,引领刑事审判水平不断提升,持续推出亮点品牌,打造南岗法院系列精品工程。为刑事审判灌注精品意识,提升刑事审判质效新阶段;为法治社会书写生动样本,培育全民法治信仰新注脚;为基层建设提供司法保障,助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为法学研究贡献鲜活素材,推动理论与实践深度融合。南岗区法院将以新时代刑事审判的新发展、新作为,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谢谢大家!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2022年度刑事审判典型案例
案例一
冒用胞姐身份多次出国 以身试法难逃法网恢恢
——许某某偷越国境案
被告人许某某冒用其双胞胎姐姐许某甲身份办理护照,并且持此护照在2015年4月26日自北京机场偷越国境去往日本,2015年5月10日自日本偷越国境入境中国北京;2018年11月16日自济南偷越国境去往泰国;2018年11月22日自泰国偷越国境入境中国济南。2015年4月至2018年11月,许某某以探亲、旅游名义先后偷越国境共计4次。
被告人许某某于2022年2月1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行为。
南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护照,偷越国境,情节严重,构成偷越国境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许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宣告缓刑对被告人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对其可宣告缓刑。依法认定被告人许某某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
“水者火之备,法者止奸之禁也”。本案是惩治偷越国境犯罪,维护国境管理秩序的典型案例。国(边)境安全关系着祖国的安全发展和人民的安居乐业,非法偷越国(边)境不仅是对我国国境管理秩序的侵犯,而且极易成为其他犯罪的手段,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被告人冒用其双胞胎姐姐身份办理护照,偷越国境三次以上,情节严重,应当依法予以打击惩治。南岗区法院依法审理此案作出公正判决彰显刑事审判担当,有效打击偷越国境犯罪,为维护出入境管理秩序提供有力刑事司法保障。
案例二
乘客殴打司机酿事故 危害公共安全终获刑
——李某某妨害安全驾驶案
2021年7月31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乘坐218路公交车,当车行至哈尔滨市南岗区跃兴街附近时,因琐事与该公交车司机冷某某发生口角并相互辱骂。在公交车行驶中,李某某用拳头殴打冷某某右侧面部,致使其身体失去平衡,导致冷某某驾驶的公交车将停靠在路边的一辆公交车撞损。现李某某的家属已代其赔偿受损公交车的经济损失,取得公交车车队的谅解。
南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依法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
“律者,定分止争;法者,迁善远罪”。本案是依法惩治乘客妨害驾驶行为,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的典型案例。近年来,因乘客侵扰司机驾驶行为而造成危及公共安全的事件时有发生,甚至酿成车毁人亡重大事故,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为此,《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依法打击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的妨害驾驶行为,进一步加大公共交通安全秩序法律保障力度。人民的安全是最高的法律。本案中,被告人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导致公交车失控撞向其他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因为琐事一时冲动而险些酿成大祸,背后是对公共安全的漠视,是对他人生命安全的轻视。维护公共安全是法治社会的基础,尊重他人权益是和谐社会的前提。全民守法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是建设法治社会的系统工程。本案警示广大群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尊重驾驶人员,对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必将受到法律惩处。通过刑事司法实现积极的一般预防,培育具有尊重权利意识的公民,让法治精神真正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
案例三
执法权威不容侵犯 践踏法律严惩不贷
——李某某袭警案
2021年7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营部街附近闹事,哈尔滨市公安局某分局派出所民警出警,并将李某某带回派出所处理,途中李某某要求吸烟被民警蔡某某制止,警车停在派出所门前时李某某要求吸烟再次被蔡某某制止,李某某随即用拳头击打蔡某某面部,致蔡某某鼻外伤,鼻骨骨折、左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蔡某某鼻部挫伤、左侧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南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构成袭警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本案是打击暴力袭警行为,维护人民警察执法权威和人身安全的典型案例。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肩负着捍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安定、维持司法秩序等重要职责。人民警察执法权威不容侵犯,人民警察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遭受违法犯罪分子暴力侵害、打击报复的事件时有发生,不仅危害人民警察人身安全,更严重损害法律权威,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袭警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将依法受到惩处。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因酒后闹事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最终获刑二年六个月,教训非常深刻。南岗区法院一贯坚持依法从严打击暴力袭警犯罪,切实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维护人民警察执法权威,保障人民警察人身安全和依法履职。
案例四
铁拳出击反腐斗争 深刻彻底自我革命
——高某某受贿、滥用职权案
(一)受贿事实
2010年10月,被告人高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向某项目副总经理郭某某提出欲以低价在某小区购买一处房产。同年11月8日,高某某以低于最低折扣销售价100 000元的价格购买了该小区一处房产。2014年12月,高某某将该房屋出售得款人民币400 000元。
2015年10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帮助栾某(另案处理)、韩某某(另案处理)、苑某某(另案处理)在某公司融资及承揽多个工程项目。上述三人为了感谢高某某,以为其母亲垫付医疗费等名义,送给高某某现金、美金,总金额近300万元。
(二)滥用职权事实
2016年10月,被告人高某某负责调查张某某违法违纪案件期间,未能正确履行职责,为张某某出谋划策。在高某某帮助下,张某某的违法犯罪行为未能得到追究。其后,收受张某某燕窝1盒及冬虫夏草250克。
2019年3月,某市纪委再次立案调查张某某涉嫌违法违纪案件。2021年11月11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张某某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南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高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高某某滥用职权的行为导致了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未被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在网络媒体上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赃款,可对其从轻处罚。高某某违法所得及收益,应当责令其退赔,依法上缴国库。依法认定被告人高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 000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 000元;
“诚欲风清气正,当以激浊扬清”。本案是新时代推进反腐败斗争,治理腐败顽疾的典型案例。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腐败是危害党的生命力和战斗力的最大毒瘤,反腐败是最彻底的自我革命。新时代人民法院坚决贯彻党中央反腐败工作部署,保持惩治腐败犯罪高压态势,为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彰显党中央有腐必惩、有贪必肃的坚定决心。本案中,被告人收受贿赂300余万元,滥用职权导致了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未被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在网络媒体上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依法应予严惩。南岗区法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吹响反腐冲锋号,在新时代新征程上继续推进反腐败斗争。以“得罪千百人、不负十四亿”的使命担当祛疴治乱,坚持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以零容忍态度反腐惩恶,决不姑息。
案例五
重拳打击涉农犯罪 严密守护黑土粮仓
——侯某某、王某某、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13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侯某某、王某某、付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擅自决定将哈尔滨市南岗区某村烈士墓地块中的东北方向地块耕地上的黑土剥离,准许他人在此处有偿倾倒建筑垃圾,共非法获利人民币1 131 871元。经鉴定,某村烈士墓地中的东北方向地块由于进行垃圾填埋平整土地,致使农田生态系统土地完全损坏,破坏种植条件,造成一般农田损毁,面积为112.26亩。
南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侯某某、王某某、付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认定被告人侯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 000元;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 000元;被告人付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 000元;被告人侯某某、王某某、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黑龙江省级以上媒体发表经本院认可的公开道歉声明;被告人侯某某、王某某、付某某将哈尔滨市南岗区某村烈士墓地块中的东北方向地块中被三被告人毁坏的耕地112.26亩,恢复达到复垦复耕的状态。
“民以食为天,粮以土为本”。本案是依法打击非法占用耕地,保护黑土地资源的典型案例。东北黑土区是我国重要的粮食生产基地,是我国粮食安全名副其实的“压舱石”。保护黑土耕地资源是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基础,也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环节。2022年8月1日起施行的《黑土地保护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黑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最严厉手段打击破坏黑土耕地资源犯罪。同时,《黑土地保护法》规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黑土地面积减少、质量下降、功能退化或者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依法治理修复、赔偿损失”。本案中,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破坏了当地的耕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本院判令三被告人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将被占用的耕地恢复到复垦复耕的状态,彰显了刑事司法的法益恢复理念,发挥了恢复性司法对自然资源保护的特有作用,以刑事力量打击破坏耕地资源犯罪,有效保护黑土耕地资源,有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案例六
无良商家假冒品牌白酒 刑事重剑保护知识产权
——周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018年2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周某以低于市场价格购进假冒“贵州茅台”品牌53度飞天茅台白酒,并将购进的白酒存放于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的住处。期间,周某采用电话、微信等方式向朱某、高某某、谢某某等人销售白酒,并按照客户的要求通过快递方式将白酒发往客户指定的地点。周某甲采用微信方式向彭某某、刘某某销售白酒后,由周某将白酒邮寄至彭某某、刘某某指定的地点,周某获得货款后,按每箱人民币500元的价格给付周某甲提成款。经哈尔滨裕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周某销售53度飞天茅台白酒每箱采购金额为人民币960元,自2018年2月至2021年5月周某销售给朱某、高某某、谢某某、彭某某、刘某某等五人53度飞天茅台白酒共计1 026瓶,赠送53度飞天茅台白酒共计488瓶,采购金额共计人民币245 440元,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61 068元,实际收款金额共计人民币560 568元;采购金额与销售金额差额为人民币315 628元,采购金额与实际收款金额差额为人民币315 128元。周某甲销售53度飞天茅台白酒,周某以每箱人民币500元给周某甲返款,根据微信交易流水周某甲收到周某返款金额人民币9 500元。
经侦查,被告人周某于2021年7月6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于当日在周某住处扣押53度飞天茅台白酒138瓶,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辨认,公安机关扣押的白酒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南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巨大,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予依法惩处。依法认定被告人周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16日作出(2022)黑01刑终54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本案是准确认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保护注册商标所有人的知识产权,打击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的典型案例。《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定罪量刑要素从“销售金额”变为“违法所得及其他严重情节”,规范的发展变化产生了罪量标准适用、不同罪名的区分等法律规范适用新问题。本案中,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违法所得数额”限定为“销售金额”减去“进货金额”,综合考量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数额和社会危害性,对其依法量刑并判处罚金适当。本案中,周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巨大,共计1500余件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流入市场,极易造成混淆,影响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干扰注册商标许可和保护秩序。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中最具有强制力和威慑力的方式,有力打击侵犯注册商标犯罪,为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
案例七
黑恶势力侵蚀校园 铲除毒瘤护“未”成长
——于某某开设赌场案
2000年1月至2017年8月间,吴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哈尔滨市平房区某门市房开设赌博游戏厅,通过安某联系渠道购买游戏机,先后安排被告人于某某与马某某、李某某、张某(均另案处理)负责轮流带班管理,并将游戏厅收入交给吴某,2013年,于某某参与游戏厅经营。经查,该游戏厅内有赌博机40余台,每日平均收入1万余元。经查,2014年3月16日,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某派出所对该门市游戏厅进行查处,张某受人指使冒充该游戏厅老板接受行政处罚,使吴某等人违法活动逃避法律制裁。
2015年至2017年8月间,安某和吴某在哈尔滨市平房区某电玩城开设一家赌博游戏厅,安排被告人于某某与马某某、李某某、张某、赵某某轮流管理该处与某街游戏厅,每天游戏厅收入交给吴某。经查,该游戏厅有赌博机20余台,每日平均收入1万余元。该赌博游戏厅距离哈尔滨市某中学500余米、哈尔滨市某小学500余米。
南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情节严重,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经查,被告人于某某明知安某、吴某经营赌博性质游戏厅,仍在赌博游戏厅内管理服务员、收钱和给玩家退返水钱,为游戏厅经营提供直接帮助,其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上述事实有证人关某某、任某、钟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有同案行为人马某某、赵某某等人的供述予以佐证,上述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链条。依法认定被告人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立善防恶谓之礼,禁非立是谓之法”。本案是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防止黑恶势力向未成年人渗透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安某与吴某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共同经营涉案游戏厅,吴某负责日常经营,被告人于某某受吴某指挥参与赌场管理。未成年人处于人生观和价值观形成的重要时期,如果受到黑恶势力侵蚀,可能会成为黑恶犯罪的受害者甚至参与者,不仅危害社会而且贻害终生。因此,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提出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有组织犯罪侵害。本案中,被告人参与经营的赌博游戏厅距离中小学仅500余米,极易引诱未成年人沾染赌博陋习,形成扭曲的价值观念,被黑社会性质组织侵害或者利用,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南岗区法院不断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深入分析黑恶案件背后的发生原理,注重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引导保护未成年人,定点发力实现源头治理,坚持以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的刑事审判推进扫黑除恶斗争,努力铲除黑恶势力滋生的土壤,杜绝黑恶势力死灰复燃。
案例八
执行利剑霜刃未试 司法权威有效彰显
——张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017年7月30日,南岗区法院作出某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张某某支付张某龙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2017年11月13日,该判决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张某某在明知该生效判决没有履行完毕的情况下,于2018年9月30日将某公寓2号库211号的车位出卖,获利人民币135 000元,且未及时向南岗区法院申报车位买卖情况及银行账户变动情况。2018年11月3日,张某某因不履行生效判决被南岗区法院司法拘留15日,后张某某仍未履行申报及还款义务,2020年7月17日,张某某因不履行生效判决被南岗区法院罚款5万元。张某某在经南岗区法院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生效的判决。
南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法院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故意将可执行财产予以变卖转移,造成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本案是刑事司法破解执行难题,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的典型案例。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的初心,更是刑事审判的使命。本案中,被告人在变卖车位后通过种种手段转移资金,企图逃避执行。本案被告人是无数“老赖”的缩影,他们的不法行为制造了极大的“执行难题”。近年来,南岗区法院部署开展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并协调公安、检察等单位专题会商,对案件立案标准、证据采信、入罪条件等核心问题达成共识,充分凝聚打击拒执罪的工作合力,对拒执案件快移、快侦、快诉、快审,充分发挥了解决执行难的联动机制优势,彰显了打击拒执犯罪的决心。通过执行与刑事内外联动,以刑事司法破解执行难题,切实保障群众合法利益,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增强人民法院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给裁判以力度,给执行以温度,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