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此乃人生之常情。然而,生活中因为楼上漏水引发的纠纷不时发生,导致邻里关系失和。比如我住的公租房楼上漏水下来,楼上的租户不管,物业公司也不管,我该怎么办?
一、法律条文
二、基本案情
冯某系位于南岗区哈西大街某小区公租房的租户,齐某系其楼上公租房的租户。根据冯某与哈尔滨市住房保障中心于2021年9月签订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约定,冯某的租赁期限自2021年9月起至2024年9月止,每月租金为647.82元。2021年5月,冯某向哈尔滨市住房保障中心交纳一年的物业费2000元。冯某进入案涉房屋后,发现卫生间顶棚处漏水,与齐某、物业公司沟通无果,冯某提起诉讼。现冯某在案外人商某处承租房屋居住,每月租金1500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齐某不认可家中存在漏水情况,在法院的建议下,齐某、冯某自行于2021年11月进行了闭水试验。试验后,存在齐某家中向冯某家中漏水的情况。
三、法院审理
南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承租案涉房屋后,合法占有案涉房屋。齐某占有承租的房屋,应当保证其房屋不存在妨害他人的缺陷,现齐某家房屋存在漏水情况,对冯某使用房屋造成妨害。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的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现冯某诉请齐某排除对其卫生间漏水的妨害,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齐某的妨害行为致使冯某不能使用案涉房屋,给冯某造成了损害,应当予以赔偿。根据冯某承租案涉房屋自2021年9月10日起的事实,结合庭审时间,本院酌情按照四个月冯某不能使用案涉房屋计算冯某的损失,物业费为666.67元,房屋租金为6000元,共计6666.67元。
南岗区法院依法判决: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维修冯某位于南岗区哈西大街某小区的承租房屋中卫生间对应的楼上部分,使其不再向该卫生间漏水;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冯某损失6666.67元。
四、法官说法
王岗人民法庭员额法官关海东表示,占有虽仅为一种事实状态,但体现了一定的物之归属秩序,为了维护公民的权利,促进物尽其用。占有,无论是有权占有或无权占有,也无论直接占有或间接占有均受保护。
占有排除妨害纠纷的意思是指占有人请求排除他人妨害其占有之行为或者事实的纠纷。妨害占有,指非侵夺占有而妨碍占有人管领其物,致其使用可能性及利益遭受侵害。《民法典》赋予占有人占有保护请求权。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是占有保护请求权的一种,当有人侵害或妨害了权利人对物的占有时,就可以通过行使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在审判实践中,权利人请求消除危险或占有排除妨害,不需要证明相对人具有过错,只需要证明其享有物权的或占有的特定的物被他人妨害或遭受危险即可。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的费用由形成危险或妨害的相对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