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民二庭依法审结一起关于安植心脏起搏器的医疗纠纷案件。在判决后,办案法官积极向双方做释法明理工作,促使被告哈尔滨市某医院主动履行义务,使原告刘某某尽早得到了住院治疗,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赞誉,原告刘某某从病床上打来电话,表达对我院感激之情。
1991年,原告因病在被告医院安植心脏起搏器,被告承诺终身保质。因电源耗竭需更换新起搏器,原、被告产生争议,被告认为需由起搏器生产厂家提供机器,原告为此诉至我院。案件审理中,办案法官姜忠琦对双方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阐明双方存在医患关系以及被告承诺在先的客观事实,要求被告履行承诺,但被告始终未能同意。鉴于植入起搏器是一种医疗行为,考虑判决再次手术的可执行性以及原告有要求给付购买同等性能的起搏器价款的诉讼请求,办案法官对起搏器价格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了鉴定,并于鉴定后立即作出由医院给付价款的判决。因为原告的病情急需手术,办案法官在宣判时又向被告做了大量的释法明理工作。在判决生效后的次日,被告方就将安植起搏器的费用支付给了原告,现原告已顺利入院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