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与你(单位) 一案,本院受理后,决定由 庭法官 承办(与 庭法官 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请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并按本院指定的时间、地点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本院对案件的审理。为确保诉讼顺利进行,依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诉讼当事人如对本案的管辖有异议,须在答辩期间内提出,逾期则视为放弃。
二、被告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依法拘传或缺席审理。
三、在离婚诉讼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损害赔偿单独提起诉讼。
四、离婚诉讼当事人离婚后,发现对方在离婚时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侵占财产的,当事人应在发现之次日起两年内提起诉讼,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五、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
2、就案件事实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3、原告有放弃变更或补充诉讼请求和理由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4、当事人具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
5、双方有随时提出和解的权利;
6、当事人有向证人、鉴定人提出发问,要求对证据和鉴定提出说明的权利;
7、当庭或闭庭五日内有阅读笔录、申请补正的权利。
六、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履行的义务:
1、如实陈述事实,并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2、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和法庭纪律;
3、自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