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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盐竟然产销“一条龙”?严厉打击没商量!

发布时间:2021-01-07 09:07:07


    近日,南岗区法院依法对孟某波、李某霞、陶某和、白某福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该案主犯孟某波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另有李某霞、陶某和、白某福分别被判处二年至二年二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10000元至150000元不等罚金。责令被告人李某霞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元,依法上缴国库;同时判处被告人孟某波、李某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黑龙江省级以上媒体发表经作出判决的法院认可的公开道歉声明;向作出判决的法院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451 300元,由法院上缴国库。

    南岗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孟某波于2015年9月起向被告人李某霞销售假冒的中盐牌食用盐,于2016年5月起在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兴利村租用民宅作为生产假冒食盐的加工点,雇佣被告人陶某和、白某福将工业盐运输至加工点,雇佣工人在加工点内将工业盐分装到带有中盐精致碘盐、中盐海藻碘盐、中盐粉碎洗涤盐、中盐精致岩盐四种标识的小包装袋里。孟某波指使陶某和、白某福将加工包装好的假冒食用盐多次运给李某霞。自1995年9月18日至2016年10月23日期间,孟某波共销售给李某霞假冒食用盐共计29.95吨,销售金额43 485元。李某霞在明知可能是假冒食用盐的情况下,仍购买并销售,其共销售假冒食用盐29.25吨,销售金额44 035元,获利人民币1 800元。经检验,假冒的中盐牌食用盐碘项目均不符合食用盐标准。

    南岗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波、李某霞、陶某和、白某福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孟某波、陶某和、白某福系共同犯罪,孟某波系主犯,陶某和、白某福系从犯。四被告人均系初犯,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对孟某波、李某霞酌情从轻处罚,应当对陶某和、白某福从轻处罚。

    孟某波、李某霞的犯罪行为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判令孟某波、李某霞支付其所生产、销售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价款十倍赔偿金;本案被告人孟某波、李某霞的行为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当通过公开赔礼道歉以示真诚悔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情况,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判令二被告人在省级以上媒体进行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亦是维护社会公益的一种方式。

    典型意义:

    哈尔滨市是碘缺乏病分布地区,居民需食用碘盐来补充保障人体每日所必需的碘。碘摄入不足易引起地方性甲状腺肿、地方性克汀病和对儿童智力发育的潜在性损伤。国家对消除碘缺乏危害,采取长期供应加碘食盐为主的综合措施。消费者食用未加碘的假冒食盐后,罹患严重食源性疾病的风险将大大增加,长期食用将对身体造成潜在性损害。

    碘盐虽小,但关涉万千家庭的安全,本案通过公益诉讼的形式维护不特定人员权益,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保护消费者的生命权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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