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8个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南岗区法院审理的一起疫情防控期间销售质量不合格口罩、实施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案件入选。
被告人王某某(女)系哈尔滨市某药业公司临时聘用人员,与被告人陈某原系夫妻关系。2020年1月28日至31日间,王某某、陈某以每只5元的价格购进无生产商厂名、厂址、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三无”口罩后,在明知口罩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情况下,按“KN95”口罩名义以每只10元的价格销往药店等处,共计销售口罩9800只,收取货款9.8万元。
案发后,上述口罩均被公安机关扣押。经鉴定,涉案口罩颗粒过滤效率仅为6.7%,不符合“KN95”口罩国家标准规定的颗粒过滤效率要求(≥95%),为不合格产品。
南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陈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销售颗粒过滤效率严重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伪劣口罩,销售金额达9.8万元,其行为均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依法从严惩处。王某某、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据此,于2020年2月25日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购进“三无”口罩后,以“KN95”口罩名义对外销售,且所提供的产品说明中亦注明产品为“KN95”无阀、“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故本案对涉案口罩质量检验时采用了被告人对外宣传的口罩标准,按照国家标准GB2626-2006(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进行了鉴定。
本案的社会危害性不仅在于涉案口罩的主要质量指标严重不符合国家标准,还在于被告人将劣质口罩销往药店。通常情况下,老百姓对从药店购买的商品更容易产生信任度,因此向药店销售伪劣产品也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对此类向药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应依法从严惩处,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2020年2月25日上午,南岗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件,并当庭宣判。该案由南岗区法院院长胡天鹰独任审理,南岗区检察院检察长蔡春燕出庭支持公诉。这是抗击疫情期间黑龙江省宣判的首例“涉疫”销售伪劣产品案,庭审过程通过网络直播向社会公开。
该案宣判后,被央视网、中国长安网、中国网、今日头条、澎湃、凤凰网、东北网、生活报、黑龙江新闻、哈尔滨新闻等媒体报道刊登,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