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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腕执法彰显威力 恶意逃债难逃法网

发布时间:2020-12-18 18:08:52




    为进一步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奋力向“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迈进,南岗区法院把打击拒执犯罪作为有效解决民事执行手段强制性不足、威慑力不够的“一把利器”,倒逼被申请执行人自动履行。近日,南岗区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单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单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

    南岗区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家具公司申请执行单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单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某家具公司向南岗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南岗区法院向单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告知单某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状况及变动情况,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单某签收上述法律文书之后,其尾号为0672和4874的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卡有大笔资金转入,但迅速被其用于消费和支出,且单某拒不向法院报告财产变动情况。后南岗区法院依法作出罚款决定书,对单某罚款10万元,单某拒不缴纳罚款。罚款决定书作出后,单某尾号为0672的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卡有多笔资金转入并支出,单某仍拒绝报告资金流动情况,致使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无法及时兑现。南岗区法院认为单某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南岗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单某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单某案发后主动与本案所涉执行案件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实际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执行案件已经执行完毕。被告人单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在庭审过程中亦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无辩解。根据被告人单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认罪认罚情况,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下一步,南岗区法院将严格贯彻“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决策部署,坚持“打”字当头,持续重拳打击拒执犯罪,畅通自诉渠道,巩固公诉经验,逐步建立“自诉为主,公诉为辅”的打击拒执犯罪诉讼模式,有效遏制逃避执行、抗拒执行和阻碍执行等违法行为,助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让更多的真金白银落入人民群众的口袋,也让人民群众在执行工作中不断有满满的获得感和暖暖的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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