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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权虽法定 行使应有度

发布时间:2020-07-20 10:44:39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保险消费投诉决定告知案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13日,李某通过信函方式反映:太平人寿营销员张某承办的、太平人寿黑龙江省分公司承保的四份保险合同存在伪造李某的资料,伪造风险提示语和哄骗投保人张某用保单贷款交保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太平人寿黑龙江省分公司及张某为了巨额利益诱导、欺骗消费者,且保险产品保障不足。据此要求黑龙江保监局对太平人寿保险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和业务员张某进行行政处罚。针对李某提出的保险消费投诉事项,黑龙江保监局经调查核实,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黑保监消费投诉[2017]第2号《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决定告知书》,主要内容为:经查,您投诉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购买保险产品时风险提示语为非投保人本人抄写的问题属实。该问题违反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根据第三十五条规定,决定对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进行监管谈话,责令其限期改正。如果您对黑龙江保监局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书面申请核查。黑龙江保监局将上述书面决定送达李某。李某对黑龙江保监局作出的涉案保险消费投诉决定告知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撤销黑龙江保监局作出黑保监消费投诉[2017]2号《保险消费投诉决定告知书》,责令黑龙江保监局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并赔偿李某10万元,形成本次诉讼。

【裁判结果】

    南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救济途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具备权利保护的必要性,即当事人的请求具有利用司法审判加以解决的实际价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何种事项向哪个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取决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规定;与此相应,能否就投诉举报事项提起行政诉讼,也需要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于投诉举报请求权的具体规定作出判断。保险消费者针对保险消费行为向保险消费监管行政机关进行举报,该举报具有启动保险消费调查的功能。虽然投诉举报者的主观目的在于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但是其对保险消费监管机关的调查处理行为仅具有反射利益。此种情况下,投诉举报人并不具有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李某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遂作出裁定驳回李某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对投诉举报人的诉权资格认定的典型案例。投诉举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行政管理的重要途径,除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弥补行政机关执法能力不足也发挥着积极作用。通常情况下,对是否具备原告资格的判断,主要取决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规定了投诉举报的请求权及该投诉举报请求权的规范目的是否在于保障投诉举报人自身的合法权益。投诉举报的作用并非直接维护投诉举报者自身的合法权益,主要是为行政机关查处违反监管保险消费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线索或者证据,因此其规范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而非保障举报人自身的合法权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投诉请求权,在于促使行政机关对于投诉事项发动行政权。如果行政机关发动了行政权,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就属履行了法定职责。如果投诉人对调查处理结果不服,其提起诉讼的目的是想为第三人施加负担,例如要求责成或者加重对于第三人的处罚,则应依赖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规定了为第三人施加负担的请求权。本案中,《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并未对保险消费举报人设定投诉请求权。因此,李某针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作出的保险消费投诉决定告知并不享有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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