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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岂能一批了之 环保监管焉能坐视不管

发布时间:2020-07-20 09:55:47


鄂某22人诉黑龙江省环境保护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鄂某等22人居住在黑龙江省阿城区小岭镇石发村,距第三人小岭水泥公司500米范围内。鄂某等22人于2017年8月31日通过邮寄形式向省环保厅申请履行法定职责,要求省环保厅责令第三人小岭水泥公司停止生产。省环保厅收到鄂某等22人申请后,于2017年9月5日作出《关于鄂某等人提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的答复》,主要内容:鄂某等22人所申请履行法定职责事项不属于省环保厅职权范围。鄂某等22人所申请事项应由哈尔滨市具体工作部门进行处理,省环保厅于2017年9月6日将上述答复进行送达,由代表人鄂某签收。另查明,省环保厅于2009年10月13日作出《关于哈尔滨小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2500t/d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技术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同意项目建设。案外人王某等7人不服省环保厅作出的《关于哈尔滨小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2500t/d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技术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关于哈尔滨小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2500吨/日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技术改造工程试生产的批复》及《关于哈尔滨小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2500t/d新型干法熟料水泥生产线技术改造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申请行政复议,环境保护部2015年11月6日分别作出环法[2015]84号、环法[2015]85号、环法[2015]86号行政复议决定,其中环法[2015]84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省环保厅作出的《关于哈尔滨小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2500t/d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技术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法[2015]85号行政复议决定确认省环保厅2010年8月25日作出的《关于哈尔滨小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2500吨/日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技术改造工程试生产的批复》违法,环法[2015]86号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了省环保厅2011年11月11日作出的黑环验[2011]76号《关于哈尔滨小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2500t/d新型干法熟料水泥生产线技术改造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鄂某等22人对省环保厅作出的行政答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南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省环保厅作为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审批主管部门,依法对小岭水泥公司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为负有法定监督查处职责,现省环保厅怠于履行查处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法院遂作出判决撤销省环保厅于2017年9月5日作出《关于鄂某等人提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的答复》并责令省环保厅针对鄂某等22人提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关于要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公民生态环境权益法定职责的典型案例。在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具有监督检查管理职责,对于附条件的行政许可,在行政相对人怠于采取措施实现所附条件时,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履行监督查处职责,敦促行政相对人及时采取措施促进所附条件的成就,以实现行政许可的设定目的。建设生态文明、打造美丽中国是关乎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在实施涉环保类行政许可时,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保证所设定的行政许可有序实施,达到促进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轮推进的效果。本案中,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所设定的是附条件的行政许可,在行政相对人未履行相关义务促进所附条件成就的情况下,其怠于行使监管职责,致使鄂某等22人的生态环境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法院作出责令其限期履行查处职责的判决,意在敦促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及时履行环保监察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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