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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怒”别车莫冲动,法不容“怒”

发布时间:2020-07-20 09:46:59


宋某诉南岗分局治安行政处罚决定案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17日下午16时30分,宋某与彭某在南岗区西大直街驾驶车辆行进过程中因相互别车问题行驶至飞泷宾馆门前,双方发生口角、引发争执,继而发生厮打。经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对彭某诊断为头面部软组织挫伤。另经,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作出(黑)公(刑技)鉴(法临)字[2019]53号《鉴定文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宋某鼻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南岗分局依据宋某、彭某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公安医院开具的伤情诊断书等证据,并结合双方上述伤情情况,对宋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伍佰元罚款的治安行政处罚,对彭某转为刑事案件处理。现宋某对南岗分局作出的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南岗分局作出的涉案治安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南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与彭某在驾驶车辆行进过程中因相互别车问题引发纠纷,存在相互辱骂、争执,继而双方发生肢体冲突,结合南岗分局对案涉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伤情诊断书等证据材料,宋某在争执过程中存有辱骂他人诱发冲突的行为,存有一定过错,且造成彭某受伤的后果,违法行为人应对自己不理智、违法打人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南岗分局综合考虑事情的起因及彭某的伤情、案件情节及违法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对宋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符合法定程序,处罚结论并无不当。另据,对彭某的涉案行为已转入刑事案件处理程序,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宋某通过合法途径可另案主张相关权利。因此,宋某主张撤销南岗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宋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关于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典型案例。“路怒”是一种不文明乃至违法的行为。“路怒”之下,因头脑发热互逞一时之勇,轻则刮擦破财,重则车毁人亡,引发的恶性交通事故或者治安行政处罚及刑事案件,日渐呈多发态势。法律法规是不可逾越的红线,更是交通秩序的保障,应多角度预防和惩治危害交通安全的“路怒”行为。本案的裁判充分体现了让违法行为人应对自己不理智的行为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收敛起任性的“路怒”,对倡导提升行车素养,养成礼让驾车等文明行车习惯,树立正确、健康的“驾驶观”起到了积极的昭示、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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